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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防衛”是指防衛人在為實施違法犯罪的犯罪人辯護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過分防衛罪的形式,刑法理論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一般採用排除直接故意的理論,即認為過分防衛罪的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過失,不能是直接故意。 因為正當自衛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不可能同時存在於乙個人的頭腦中。 其他的,如過失過失、過度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是沒有犯罪目的的犯罪形式,與過度防衛所需的目的的正當性並不矛盾,因此可以成為過度防衛的形式。
過度防衛的主觀罪一般是過失,但在個別情況下,不排除故意的可能性,即在行使正當防衛的過程中,辯護人顯然可能對自己的防衛行為造成超出必要限度的重大損害,而一般情況下,由於過失,他沒有預見到, 或者他已經預見到並認為可以避免,但在個別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有害結果的發生有故意的主觀態度。但是,這種意圖通常是由於間接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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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過度防衛的標準是,辯護人明知其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並且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而允許這種重大損害的發生,即間接的、故意的過度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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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辯護是疏忽,而且一定是疏忽。 否則,它將轉化為故意犯罪。 懲罰的原則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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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守時間是可比的。
防衛行為必須與非法侵略同時進行,或在危險時刻進行。 如果事後採取的行為與自衛沒有直接關係,它更像是一種報復形式,而不是正當的自衛。
2.防禦水平是可比的。
防衛行為不得超出必要範圍,並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如果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明顯過大,也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圍。
3.防禦手段具有可比性。
所採取的防衛手段必須與防衛目的相稱,不得過於武力。 如果使用武力明顯過分,那就是團級超級防禦。 例如,在沒有**的情況下使用刀傷害攻擊者。
4.沒有防禦選擇。
如果有其他相對溫和的抗崩潰和顫抖手段可以採用,但故意選擇暴力手段,這也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圍。 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應行使正當的抗辯理由。 如果行為本身不能產生防衛效果,就很難確定其是否為正當防衛。
5.報告求助請求。
如果條件允許,應該先選擇向**或其他人尋求幫助,這也是一種相對溫和的防禦手段。 與其立即以武力進行報復,不如更好地證明這一行為的動機是合理的。
6.該行為的動機是純粹的。
自衛行為的動機必須是防止非法侵略,保護自己的生命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如果存在故意傷害或報復的動機,則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圍。
7.防衛行為必須與侵略行為相稱。
防衛的手段和程度必須與實際侵略相稱,不得過於廣泛。 如果防衛行為的目的是報復或懲罰,而不是制止侵權行為,則該防衛行為是沒有正當理由的。 被辯護人必須面對實際的侵權行為,如果沒有在先的侵權行為,那只是誤會或虛驚一場,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過度防衛,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非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 其基本特徵是:(一)客觀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對不法行為人造成重大損害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