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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流通票據法》:
第15條 流通票據的滅失及其救濟。
如果票據遺失,遺失票據的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付款人報失並停止付款,但未記錄付款人或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報失通知並停止付款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遺失票據的人,應當在通知遺失票據、停止付款後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遺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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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遺失人應當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應當報失並停止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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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遺失的,可以向匯票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書脊剔除票據持有人應當向隱滲法院向票據支付地基層群眾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票據的票面價值、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及申請理由和事實,申請票據無效。 《流通票據法》第十九條模仿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票據,委託付款人在票據即期或者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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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意外遺失銀行匯票,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l) 標有“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遺失的,遺失人應立即要求開證行或者兌現銀行報失並停止付款。申請報失、止付,應提交匯票掛失申請書(可代交匯票委託書),憑證備註欄應寫上“匯票掛失”字樣。 如果匯票金額在銀行接受損失報告之前被另一方欺詐性索賠,包括在另一銀行收到損失報告之前,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
同時,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遺失票據的人應當在掛失、停止付款通知後三日內通知票據遺失,也可以在票據遺失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二)匯票遺失載有收匯單位或者個人經濟住戶名稱的,遺失匯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匯單位、個人經濟住戶、收款人、兌現行、開證行,並要求這些單位或者個人協助防範。因為這種匯票丟失後; 銀行不處理損失報告並停止付款。
3)如果您遺失了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姓名的匯票,則不能向銀行申請報失並停止付款。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無法確定,銀行無法報告損失,無論是兌現銀行還是開證行都無法協助防止。 因此,這種銀行匯票的持有人必須小心保管匯票,永不丟失。
銀行匯票遺失後,如果付款期限屆滿乙個月後確實沒有問題,匯款人可以寫書面證明說明情況,然後到發卡行退款。
下次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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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證行應當報告損失情況,並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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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敦促法院給我一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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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比較複雜,背書太多了,你拿著全套的公司資料去發卡行報損失,不要太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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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申報材料。
填寫《報失通知書》和《止損通知書》(一式兩份)。
提供最後持票人或最後背書人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部門**證、法人身份證明影印件並加蓋公章。
法人的授權委託書。
處理程式 ID 卡。
申請公示和提醒所需的檔案。
申請表的通知。
法定代表人證書。
法人的授權委託書。
票據持有憑證(從出票人到最後持票人,有持票證、轉票憑證)報失的銀行承兌匯票領取資訊。
報失及止付通知。
企業組織**證書影印件(加蓋公章)。
民事判決、公告、代收憑證(最後持票人的銀行向銀行辦理代收)。
描述銀行承兌匯票的面貌要素(出票人姓名、收款人姓名、付款人姓名、金額、票號、簽發日期),供貴司出具我司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由於背書過戶時財務印章不明確,需要出具承兌匯票說明。 簽名,蓋章。 >>>More
銀行電子匯票到期後的驗收流程如下:
1、付款人應自收到提示承兌匯票之日起3日內接受或拒絕承兌匯票。 付款人收到及時承兌匯票後,還應當向持票人開具收據。 收據應當註明承兌匯票的日期並簽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