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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和十三工資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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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 十三薪:即“十三薪”,又稱“年底雙薪”。
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向職工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個人取得的“雙薪”作為單獨的月工資和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指公司每年年底給予員工的無上限獎勵,是對過去一年工作業績的肯定。
2.自然。 一般來說,13號工資是勞動者與雇主商定的固定工資。 只要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照約定支付。 如果員工在年中離開公司,也應該按同等比例支付。
一般來說,年終獎有一定的波動性,往往是根據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員工個人的表現來決定的。 一般來說,年終獎金的發放要與績效掛鉤,用人單位要有績效考核標準、考核流程、考核結果等。
3.分配形式。
第十三期工資:年底,公司將向員工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這是以時間來衡量的,只要員工做了一年,他或她就可以獲得雙倍工資。
年終獎發放情況如下:
1)員工為公司服務滿一年,公司將支付1至2個月的工資作為獎勵;
2)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和公司績效發放績效獎金;
3)由老闆決定,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於員工與老闆的親密程度、老闆對員工的印象、資歷、重大貢獻等。 通常不公開。 有些人也可以得到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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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獎金或績效工資一般與員工的工作績效掛鉤,績效考核後兌現,而十三項工資通常只與出勤掛鉤,十三項工資是明確標準和支付時間的勞動報酬。
2、第十三條工資具有一定年終獎的性質,年終獎是勞動報酬,是工資總額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四條 第四條 工資的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的信譽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慶祝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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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從理論上講,雖然兩者都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和工資總額的範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 在新實施的個人所得稅規定中,年終獎金和年終雙薪也是以同樣的方式徵稅的,可見兩者的不同之處。
年終雙薪是固定工資,實際上是工資,其支付金額是確定的(人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的時間和方式(一年的最後乙個月與12月的工資一起支付)也是確定的,沒有其他支付方式和支付原因。 年終雙薪已經脫離了獎金的性質,成為勞動者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這與獎金有著根本的區別。 獎金是一種獎勵,是對員工超額工作和額外貢獻的獎勵。
獎金是針對員工超額勞動的報酬,年終獎金是針對員工年度勞動的超額勞動報酬,一般是以對員工年度工作的考核為基礎,根據考核結果相應發放,其目的是考核員工的年度工作。
年底雙薪視為員工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員工的工資構成,不是額外獎金。 年底雙薪是把工人月收入的一部分存起來,放在年底。 年底雙薪不評估員工全年的工作,而只是將員工在當年最後乙個月的工資變成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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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和十三工資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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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份工資是每年十三個月的工資。 一年有12個月,所以一般來說,工作一年後,用人單位一般只支付12個月的工資,而有些公司為了吸引新人才,會支付13個月的工資,這是公司的一種福利,而不是強制性的要求。
年終獎: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員工年度經濟效益,綜合考核員工年度工作績效,發放給員工的一次性獎金。
在一定程度上,用人單位設定的“年終獎”不僅能有效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還能增加用人單位的整體凝聚力。
從雇主的角度來看,此舉也是一石二鳥的好事。
“十三薪”和年終獎都是工資的一部分,但不是一回事,“十三薪”是用人單位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的額外月薪。 年終獎是企業根據對年度經濟效益和職工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也就是說,十三號工資是公司支付給員工的額外工資,屬於月薪的概念,年終獎是獎金的概念,性質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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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期工資:指工作滿一年後的第十三個月工資。 一般情況下,13號工資是年底雙倍工資,每年12號,用人單位再給勞動者乙個月工資; 也有一些公司把12月作為一輪稿件敷料,當員工滿12個月時,會拿到13份工資。
2、年終獎是指企業在每年年底給予員工的無上限獎勵,是對過去一年工作業績的肯定。 年終獎的數額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行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乙個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好的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分配規則等,能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巨集觀調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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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資與年終獎的區別:含義不同,支付時間不同,支付金額不同,支付形式不同,分配物件不同。
一、含義不同
年終獎的含義:年終獎是指企業在每年年底給予員工的無上限獎勵,是對過去一年工作業績的肯定。
13、工資的含義:實行“雙薪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向職工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個人取得的“雙薪”分別作為乙個月工資和薪金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發行時間不同
按照國家規定,每年11月和12月實行雙倍工資制,即月薪翻倍。 年終獎金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年底發放。
3.付款金額不盡相同
第十三條工資按員工當月的工資發放,發放金額與當月的工資掛鉤,而年終獎則由企業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發放,金額不一定與當月的工資掛鉤。
四是表格和餘額的發行方式不同
十三條工資是按照國家規定,是企業必須繳納的,發放形式主要是現金,年終獎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發放的形式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或禮品。
五、不同物件的分布
第十三條工資按國家規定,每位在職員工可享受第十三條工資待遇,年終獎金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而定,只有優秀員工才能享受年終獎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