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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損害可以獲得全額賠償。
其主要內容包括:
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合法合理,並經被保險人同意;
損失價值應當根據危險事故發生時的當地市場價值估算;
損失價值無法估算或者當事人意見不一的,可以採取恢復原狀或者其他賠償辦法;
保險標的物多於乙個的,應當逐個分別計算,各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除定值保險外,應以危險事故發生時損失的實際價值為準據,限制保險金額,防止精神風險的發生;
嚴格核對保險單的及時性、財物存放地、保險專案、被保險人,分析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該賠的就力爭賠,不該賠的就不賠。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
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壽保險是以乙個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並有權要求賠償保險金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上法律認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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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賠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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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堅持損失賠償原則,才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賠償功能,同時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對於被保險人,保險單位可以及時賠償被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時恢復生產生活; 對於保險人來說,其權益也受到損失賠償限額的保護。
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損失賠償、無損失賠償原則中的規定,以及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總額不能超過損失總額的規定,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以獲得賠償為目的故意購買高額保險而故意造成事故。 因此,堅持損失賠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逐利的現象,有利於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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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損失賠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因被保險事故遭受經濟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此外,賠償金額要合理,賠償要充分,雙方應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賠償金額不宜過高或過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投保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除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的應收部分後,向投保人退還收取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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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給予保險人公平合理的賠償,不多不少,並幫助被保險人恢復損害發生前的狀況。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對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梁興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按照其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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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保險人能夠就保險合同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後,對齊旺通遭受的實際損失或損害獲得全額賠償。 其主要內容包括: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合法合理,並徵得被保險人同意。
損失價值應當根據危險事故發生時的當地市場價值估算; 損失價值無法估算或者當事人意見不一的,可以採取恢復原狀或者其他賠償辦法; 保險標的物多於乙個的,應當逐個分別計算,各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除定值保險外,應以危險事故發生時損失的實際價值為準據,限制保險金額,防止精神風險的發生; 高潭嚴格把關保險單的時效性、財產的存放地、保險專案、被保險人,分析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該賠付就賠,該賠的就爭賠,不該賠的就不賠。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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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要素。
1. 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在保險責任範圍內。
3. 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必須以貨幣計量。
2)保險人賠償損失責任限額。
1、以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金額有限。
3.在可保利益的範圍內。
3)損失賠償辦法。
1.第一種損失賠償方法。 在保險金額的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當損失金額為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保險金額。
2.補償的比例計算。 賠償金額 = 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 損失發生時被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
1. 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賠償原則是什麼意思?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後,在保險合同範圍內發生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充分、充分的賠償; 保險賠償是對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物件的損失而遭受的經濟利益損失的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賠償而無法獲得額外的礦渣救濟利益。
賠償原則只適用於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合同中費用報銷的保險。
其意義在於,第一,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被保險人遭受被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根據合同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 其次,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只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即保險賠償僅限於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損失賠償原則除了受到損失的限制外,還經常受到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保險金額的限制和按比例保險應按比例賠償的限制。 它還受到賠償方法的限制,例如某些保險中規定的免賠額或賠償限額。
損失賠償原則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合同中具有費用報銷的保險,如**外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不適用於定額支付的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