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補償,土地使用權規定如何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3-17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還是屬於你的家庭,你家庭和承租人的關係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如果土地在流轉期間被徵用,那麼地面上的附著補償就屬於承租人,比如豬棚原來的補償屬於附著補償,屬於承租人,土地的補償和安置補貼只要發給農民就屬於你的家庭。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 國家不得收回土地使用者在轉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特殊情況下,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人實際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發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原批准或者有權批准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

    2)為實施舊城改造的城市規劃,需要調整用地;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土地使用人不申請續展或者續約申請不予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分配的國有土地;

    5)已獲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

    按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的補償。

    房地產估價規範

    6 7 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補償的估價。

    6 7 1 徵地拆遷補償估價分為農村集體徵用土地補償估價(簡稱徵地估價)和拆遷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估價(簡稱拆遷估價)。

    6 7 2 徵地估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 7 3 拆遷估價應當按照《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當地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

    6 7 4 按照規定,超過核定期限拆除違法建築、臨時建築的,不予賠償; 對未超過核定期限的臨時建築物的拆除,應給予適當補償。

    6 7 5 如果進行補償,則根據當地**宣布的房屋更換情況,可確定並公告**扣除土地**後,再結合建築物的新估價。

    6 7 6 依法以轉讓、補償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地上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搬遷時,視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將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計入拆遷補償估價。 土地使用權補償的估價,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對應的正常市場**進行。

    據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徵收住房涉及收回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以下補償:1、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價格,2、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費。 一般情況下,被徵用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應當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

    北方土地拆遷權保護網。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您好,應向業主賠償,可以諮詢當地**相關部門。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出售土地沒有補償,只有對土地上的房屋的補償,包括對房屋價值的補償,以及必要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

    1、房屋拆遷補償金的內容有哪些?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拆房屋補償包括被徵用房屋價值補償、因房屋被徵用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因房屋被徵用造成的生產停工損失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房屋被徵用造成搬遷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房屋產權交換的,在產權交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用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向被徵用人提供周轉房。

    二、70年前的廠房拆遷,拆遷後如何補償。

    因公共需要被徵用房屋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支付房屋價值補償費用、搬遷費用、安置費、停產停業補償費用。徵用部門將與被徵用人協商,簽訂賠償協議。

    3、飛東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一般情況下,飛東企業拆遷的補償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產權交換補償。 一般包括:

    方橋湖屋價值補償、搬遷臨時安置、停產損失補償、拆遷補貼和獎勵、房屋裝修補償、家用電器裝置搬遷補償; 其次,拆遷的貨幣補償通常包括:房屋價值補償、臨時搬遷和搬遷費用。

    《城鎮住房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賠償金額由房地產市場根據拆遷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 具體辦法由各省、自石區和直轄市人民制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對土地使用權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對於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悔改之手,為實施城市規劃改造舊城區,需要調整用地,是由於需要用地而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 因此,應給予土地使用者適當的補償。段懷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土地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移民安置補貼費、地上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 是在土地徵用由原集體所有制向國有制徵用過程中,向被徵地村和被徵地農民支付的補償性安置費。

    因此,徵地補償費的性質是土地所有權“轉讓”時應依法承擔的費用,如果存在土地使用人的“轉嫁”行為,則應在補償時計入補償費用。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拆遷房屋由拆遷人補償安置。 對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費為喪失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對於土地使用單位,拆遷補償費是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

    因此,拆遷補償費的性質是因土地使用權“易手”而支付給被拆遷人的補償費。 成本屬於轉讓前應當承擔的開發成本,如果存在“轉嫁”給開發商,則在收回土地補償成本時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用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公布和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居民申請徵地的,應當對被徵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公布徵用範圍、土地現狀、徵用目的、補償標準等。 徵地不限30日以鄉(鎮)和村、村民團體為單位的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的意見。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多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組織聽證,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聽證的規定修改方案。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憑不動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員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核算落實相關費用,確保全額到位,與擬徵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案件確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居民可申請徵地。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土地補償標準:1、徵用耕地補償標準; 每畝旱地平均補償1萬元。 稻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用地、磨地補償標準; 每畝旱地平均補償1萬元。 平均每畝稻田補償1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 3、徵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 4、徵用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

    5、徵用閒置土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閒置土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 (2) 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公尺2元計算。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徵地管理費按徵地總成本的3%計算。 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用補償餘額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整體使用,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

    《國家土地補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占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徵用或者徵用土地,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不得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分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土地使用權的分類。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和取得收益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獲得:分配、轉讓、租賃和持股。

    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 分配的土地使用權只有在辦理完轉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或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後方可轉讓、租賃或抵押。

    2.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集體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和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用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的居住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用於建設鄉(鎮)企業和公共設施以及公益事業的權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業用地的使用權是通過合同簽發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取得的。 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經土地使用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取得。

    2.土地使用權補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後半部分規定,國家提前扣留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人實際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發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賠償,這符合《民法典》的原則。

    這種補償分為兩種情況:

    1)支付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的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轉讓人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土地使用情況、土地使用人對土地的投資開發情況、轉讓時的土地價格、收回時的土地價格等因素,與土地使用人協商確定補償費用。 賠償率取決於土地使用者的損失。 一般而言,應賠償的費用應與土地使用者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成比例。

    2)交換其他土地使用權。

    即轉讓人與使用人協商,將另一塊快速土地的使用權與待收回土地的使用權進行交換。 在交換時,雙方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交換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費。 土地使用人通過交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與轉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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