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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遺失乙份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另乙份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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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結婚證丟失,可以離婚。 2、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有遺失的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按照另乙份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的結婚證均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當事人應當對遺失結婚證作出書面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備案。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11條. 已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17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或者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確認其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同濟結婚證和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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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證丟失,夫妻雙方也可以離婚。 如果是雙方同意離婚,需要先申請結婚證,然後再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選擇通過訴訟離婚,其實丟失結婚證影響不大,對方的結婚證或其他檔案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係,離婚前沒有必要申請結婚證。
1. 如果我丟失了結婚證影印件,我可以離婚嗎?
如果您丟失了結婚證影印件,您可以先申請結婚證,然後再登記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離婚需要登出結婚證,才能合法解除夫妻關係。 因此,如果您遺失了結婚證影印件,可以在離婚前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結婚證。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根據該條的規定,遺失或損壞結婚證的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2. 雙方同意離婚的程式是什麼?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在達成離婚協議後,必須按照《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操作步驟如下:
1. 應用。 一男一女自願申請離婚的,雙方應當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主要考察雙方是否真正願意,是否就子女撫養費、配偶一方經濟援助、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協議。
3. 批准。 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乙個月內批准登記,簽發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 雙方解除夫妻關係,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
由於我國有兩種離婚方式,夫妻關係的解除方式不同,當事人需要提供的檔案和材料也不同。 其中,雙方同意離婚需要雙方的結婚證,所以如果一方丟失了結婚證,需要先補發。 但是,如果通過訴訟離婚,一方的結婚證可以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因此無需重新申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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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用一張結婚證領取離婚結婚證,夫妻雙方可以用另乙份結婚證登記離婚。 只要雙方願意離婚,工作人員經審查後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在過了離婚冷靜期後,依法辦理離婚登記。 或者遺失結婚證的一方也可以到結婚登記處補發結婚證,然後與配偶一起去結婚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