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如果合同終止,工資將如何計算?

發布 職場 2024-03-2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勞動法》第32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阻止。

    不用跟單位講道理,試用期不發合同是違法的,也不用擔心沒有合同的單位會記得扣你這個月的工資,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情況和你遇到的差不多。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1.“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你的雇主雖然在試用期內沒有簽訂合同,但已經履行了乙個試用期,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如果你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必須向你支付工資或報酬。 否則,將侵犯您的合法權益,與您形成勞動爭議。

    您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訴,並要求裁決單位支付被扣除的工資和25經濟補償。

    40、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遣散費,但應當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問題補充: 1、勞動仲裁期限: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

    2. 有什麼樣的舉證責任?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同時,試用期內的工資可以低於正式入職後的工資,但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同一單位同型別工作、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 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換言之,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僱傭期,他的工資都不應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所以如果你工作 39 天,他會付給你 39 天的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國的工資制度是按日計薪和按小時計薪制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符合用工要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考核,並作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段兆峰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是的。 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終止,並發放工資。

    法律規定,如果個人為雇主提供勞動力,雇主必須向個人支付報酬。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四條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工資必須結算。

    單位拖欠工資、不發工資、扣工資的,可撥打12333**投訴舉報,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您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局檢查大隊提出投訴。

    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賠償。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與勞動者不協調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結論被駁回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資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對下列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實施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繳納勞動報酬情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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