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想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支付培訓費

發布 職場 2024-03-03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對於非特殊培訓,無需付費。

    有專項培訓的,應支付的違約金以未履行合同期內應分攤的培訓費為限。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違約金應予支付,但無需全額支付,按實際發生的金額支付。

    如果公司HR不同意,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公司需要提供詳細的培訓費用證明和具體的分攤方式。 國家勞工部諮詢****12333。

    可以要求公司全額退還押金,您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

    第二章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四章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首先要看培訓是否為專項專業培訓,若為常規培訓,則無需支付違約金,若為專業或專項培訓,包括外包付款表格、內部使用專項費用等,若有違約,則需支付違約金, 但不得超過培訓費;

    其次,公司收取定金是違法的;

    最後,您可以以公司違反合同,未經員工同意改變工作內容和工時為由,無需支付違約金即可離開公司。 如果您在此基礎上向勞務管理辦公室提出投訴,您將得到支援,您可以要求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如果你不想麻煩,就離開這家公司,離開自己,那你就沒辦法了,你損失了3000塊錢。 將來,不要像工廠那樣存款。 這樣的單位通常不可靠。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是的,請放心,企業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並且為了提供培訓,據信沒有服務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合同只有一種,沒有試用合同這回事,是違法的,沒有法律效力。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具備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資料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原因。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試用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對員工的專項培訓費用,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部門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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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3-03

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交; 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個回答2024-03-03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

7個回答2024-03-03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

4個回答2024-03-03

要求勞動監察員進行更正。

應當提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恢復勞動關係。 >>>More

10個回答2024-03-03

2008年1月1日前,遣散費為1個月3000元;

2008年1月1日以後,遣散費為3個月9000元,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18000元(目前沒有9000元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