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介紹一下企業的收入確認原則,收益確認的原則是什麼?

發布 財經 2024-03-11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了收入確認、金額確定以及折價、折價和退貨的處理條件。 第八十五條規定,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確認銷售商品所得:(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收益轉移給購買者; (二) 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經營權,也不對所售商品行使控制權;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及(iv)相關收入及成本可可靠計量。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收入確認的條件是貨物或服務的所有權(控制權)的轉讓,這些貨物或服務的所有權(控制權)可以可靠地作為預期經濟收入來衡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收入確認是權責發生制。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負債發生時間的確定從銷售變現的形式出發,具體規定如下:

    1.對於貨物的銷售或應稅服務,應當在收到銷售付款或收到銷售付款收據之日產生納稅義務。 根據結算方式的不同,詳細資訊如下:

    一是直接付款的貨物銷售,無論貨物是否簽發,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債權證明,提單交給買方之日; 二是以收貨、驗收、委託銀行收貨的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貨並完成收款手續之日; 三、以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當天; 四、以預收貨形式銷售貨物的,是貨物出具之日;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托托單位銷售貨物,應當為其收到託運單位的託運清單之日; 六、提供應稅勞務銷售、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付款憑證之日; 7.如果納稅人被視為已按照規定出售貨物,則應為貨物轉讓之日。

    2.對於進口貨物,應當在海關進口之日產生納稅義務。

    對上述規定的分析表明,稅法規定的銷售確認時間與會計制度的規定存在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銷售收入的實現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企業將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收益轉移給買方; 第二,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關的繼續經營權,也不對所售貨物行使控制權; 三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可以流入企業; 第四,可以可靠地衡量相關的收入和成本。

    從這兩項規定來看,會計制度關於實現銷售的規定是從會計主體利益的角度出發的,會計制度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稅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規定,注重證據的可操作性,只要相關程式符合稅法的要求,就標誌著納稅義務的發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核算為原則,同時,分期銷售貨物、長期工程(勞務)合同等經營活動的規定,可按以下方法確定:

    1)貨物分期銷售的,銷售收入的實現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貨款日期確定;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勞務提供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情況;

    3)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裝置、船舶等的,經期超過四年的,可根據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實現收入。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收入確認原則———實質重於形式。

    在《收入準則》中,收入被定義為“因銷售貨物、提供服務和使用企業資產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包括代表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特徵,一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效益; 其次,這種利潤的流入是通過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和使用企業資產獲得的。 第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代他人收取的款項。 通過這種方式,會計師能夠從這三個特徵中確認收入。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所得入賬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2、在各納稅期終了,如果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算,則採用完成進度(完成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

    3、企業以買一送一相結合的方式出售自己的商品的,不屬於贈與,銷售總額按每件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

    中國規定,中國在勞動收入確認標準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基本相同。 提供服務的交易應根據已完成的合同方法或完成百分比方法進行計量,這取決於可以使用哪種方法更準確地將確認的收入與完成的工作量聯絡起來,即遵循相關性原則。 我國的具體規定是:

    如果提供服務的期間跨越乙個以上的會計期間,並且可以可靠地估計提供服務的交易結果,則企業應按完成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可以可靠地估計交易結果的 4 個條件是:

    可以可靠地確定合同的總收入和總成本;

    可以收回與交易相關的價格;

    可以可靠地確定完成服務的程式;

    已經完成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衡量。 如不符合上述條件,企業應按完工合同法確認收入。 日本屬於這一類國家,他們更喜歡“審慎原則”,主張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合同完成法。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根據《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章第四條的規定,銷售貨物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確認:

    1)企業已將貨物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回報轉移給買方;

    (二)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關的繼續經營權,也不對所售貨物行使有效控制權;

    iii) 收入金額可以可靠地衡量;

    4)相關經濟利益有可能流入企業;

    v) 已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可以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概念:

    我國現行制度採用狹義的收益概念,即收益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這將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與所有者投入的資金無關。 所涉收入包括出售貨物所得、提供服務所得及轉讓資產使用權所得。

    收入確認原則:

    銷售貨物收入只有在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確認:

    1)企業已將貨物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回報轉移給買方。

    貨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回報。

    確定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回報是否已經轉移。

    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關的繼續經營權,也不對所售貨物行使控制權。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會流入企業。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主要體現在所售貨物的價格上;

    在實踐中,如果企業銷售的貨物符合合同或協議約定的要求,並且發票和票據已經交付給買方,並且買方也承諾支付,則意味著可以收回所售貨物的價款。

    如果企業判斷價格無法收回,應提供可靠的證據。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地衡量。

    收入能否可靠計量是收入確認的基本前提;

    成本無法可靠地計量,即使滿足所有其他條件也無法確認收入。

    最後,收入的確認至少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應有可能流入企業; 二是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結果將導致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 第三,經濟效益的流入可以可靠地衡量。 這兩點是大家在中級會計職稱中必須牢記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根據稅法的規定,收入確認原則有以下幾點:第一是發票確認收入,第二是貨物的開具,貨物的所有權幾乎被確認為收貨人所有,第三是按照合同確認收入, 第四是按照合同約定收款時確認收入。收入按權責發生制確認。

    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收益確認原則是,企業在履行合同約定的履約義務後,當客戶取得相關貨物的控制權時,企業應確認收益。

    獲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是指支配商品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所有經濟利益的能力,以及防止其他方支配商品使用並從純延遲中獲得經濟利益的能力。

    收入是多少?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導致所有者權益和非所有者投資資本增加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貨物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資產使用權轉讓收入、分紅收入等。 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款項。

    收入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按企業日常活動的性質,分為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過渡性資產使用權收入、建設合同收入等; 二是橋梁按照企業日常活動在企業中的重要性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收入的特徵包括:由企業在其日常活動中形成; 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它是與所有者投資的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是什麼?

    新準則規定了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即:

    1、確定與客戶的合同;

    2、明確合同中個別履約義務;

    3. 確認交易**;

    4. 李敏褲將交易**分配給每個單獨的履約義務;

    5. 當每個單獨的履約義務都履行時,確認收入。

    企業收入如何核算?

    1、取得主營業務收入:

    確認收入時:

    借款:銀行存款。

    信用:主營業務收入。

    應納稅額 – 應付增值稅(銷項稅)。

    結轉成本時:

    借款:主營業務成本。

    信用:貨物庫存。

    2、取得其他營業收入:

    確認收入時:

    借款:銀行存款。

    貸方:其他營業收入。

    應納稅額 – 應付增值稅(銷項稅)。

    結轉成本時:

    借款:其他運營成本。

    信用:原材料。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經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匯[2017]22號,當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貨物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a) 合同各方已批准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c) 合同對轉讓貨物有明確的付款條件;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配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貨物而有權獲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

    在合同生效之日符合前款條件的合同,企業無需在隨後的期間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有關事實和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合同開始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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