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 51 歲時被公司解雇,我可以獲得什麼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3-30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51歲,退休年齡為55歲,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賠償。 如果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限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受僱之日起計算。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51歲入職,今年61歲被公司解雇。

    你好! 他在 61 歲時被解雇,沒有支付遣散費。 根據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男性在6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將自動終止。

    因此,當乙個61歲的員工在公司工作時,存在勞動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 因此,《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不適用,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公司解雇50周歲的員工,應當按照該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需要,就是在補償的情況下,是要補償的。

    一、離職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離職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離職員工需要賠償的情形依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離職員工支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通過法定程式解雇職工;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勞動者被辭退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雇勞動者時,即解雇勞動者。

    3、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只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一)勞動者因非因公生病、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工人在培訓或換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並達成協議。

    4. 被解雇的員工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經通知:

    1、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被尊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使用人單位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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