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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賠償方式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而有所不同。
1、員工嚴重違法違紀,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予賠償,反之,公司可以要求賠償員工的損失。
2、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公司應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其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提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3、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屬於違規解除合同,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的個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資訊,以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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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雇、開除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補償金或者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當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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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勞動合同效力不變。 只要沒有過錯,可以要求續約,不想再做,可以得到雙倍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
超過半年一年的,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後半年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雙倍經濟補償只能從08年開始計算。 在08年之前,不應該有經濟補償的雙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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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1個月,可按合同約定2個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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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按照職工在固定崗位上的服務年限,按滿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職工。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勞動者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三倍於勞動者直轄市人民或者市級人民公布的勞動者所在區的,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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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半,但前幾天因為離心時排水管堵塞,所以跑掉了一部分物料,所以我被公司解雇了,怎麼補償? 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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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雇、開除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補償金或者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當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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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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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在工資水平不變或提高的條件下,員工不願續約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否則,公司應向員工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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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被公司解雇,我能得到多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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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是N+1補償和補償。
中期n表示在公司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計為一年),少於6個月計為半年。
1 是代通知金(即無需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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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公司解雇的補償標準為:
1、按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工齡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職工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 按一年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6個月的,按勞動者工資半個月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3倍,則補償標準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 最長賠償期限不得超過12年。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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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內公司辭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1、員工在合同期內被解雇的,具體補償按員工的工作時間計算。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勞動者兩倍的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內解雇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內解雇的賠償標準分為三種: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
2)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遣散費按照職工每整年在單位工作年限發放,勞動者工作滿半年但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補償金,即補償金。
勞動者期滿不願續簽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More
1. 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More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規制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勞動者,但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