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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問題。 老李購買商品房後,得知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由開發商選擇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 它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修改必須得到物業公司的批准。
律師回答。 在短短十幾年的時間裡,物業服務機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成為覆蓋面廣、影響群眾生活的重要行業,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的糾紛逐漸增多。 為了適應這種發展,法律法規也在逐步完善。
我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對哪些事項需要業主共同決定,以及各項決定是否通過業主的比例都有明確規定。 對於物業管理公司來說,不可能享受業主所享有的各種決策權。
法律條款的鏈結。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4)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拔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改建;
(七)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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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社群的主人,我們可以共同決定什麼? 新《守則》對此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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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召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的選任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重建、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其他與共有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4)選擇和核對第一微笑李聘用物業服務企業;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改建;
(七)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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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遲交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選任、罷免;
(五)將資金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
(六)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籌集資金;
七飛神)重建重建了壽霄樓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公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選任、罷免;
(五)將資金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
(六)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籌集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改建;
(八)改變公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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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選任、罷免;(五)將資金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六)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籌集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改建;(八)改變公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九)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選任、罷免;(五)將資金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六)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籌集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改建;(八)改變公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九)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專屬部分所有人共同決定的事項,由佔專屬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人和佔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人人數表決。 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表決區專屬部分四分之三以上所有人和參加表決所有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對前款其他事項的決定,應當經參加表決的專屬部分區域半數以上業主和參加表決的業主半數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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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的選任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重建、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其他與共有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1. 物業費管理有哪些新規定?
物業費管理的新規定如下:
1、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由業主支付物業費用的合同;
2、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管理人;
3、各地物業費徵收標準不同,具體物業費徵收標準由當地價格局公布。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定期向業主披露服務事項、責任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績效,以及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業主公用部分的經營情況和收入情況,並向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報告。
2、業主在物業管理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
1、接受物業服務公司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服務;
2、建議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3、建議制定和修改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4、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表決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所的使用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裝置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業主如何在前期終止產權合同。
業主如何終止預購房產合同? 業主和物業可以按照規定協商和解除合同。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任免,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前服務合同可以在一段時間內達成一致。 但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4)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拔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改建;
(七)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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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空褲的選型和物業服務公司的解雇; 選舉或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翻新和重建等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以下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的選任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重建、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其他與共有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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