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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時間、頻率、方式沒有具體規定,但法律保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無權取消,但如果對子女不利,可以撤銷探視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查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 中止事由消失的,恢復探視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法律救濟途徑:“當事人就探視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作了更具體的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視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在徵求雙方意見後進行探視。 中止探視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行使探視權。
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協助對方當事人行使探視權的拒不履行裁定,應當依法執行裁定,即對拒絕履行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行為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並且無法強制執行兒童的人身或探視行為。”
此外,如果兒童已年滿10周歲,具有獨立思考是否探視的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兒童的意見,如果兒童不同意,則不行使探視權。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無權撤銷對另一方子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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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時間和頻率沒有具體規定,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法院會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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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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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時間一般為每月1至2天,法律規定,如果對方在每月的一天或每兩周一天行使探視權,另一方可以有1或2天的探視時間。
探視權又稱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享有短期探視、接觸、見面、交往、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 從法律上看,探視權是以父母權利為基礎的派生權利,只要存在身份關係,探視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方的權利。
探視權是父母在離婚後對孩子的合法權利。 探視權在法律上被規定為一項權利,因為它不僅是親屬法規定的一項權利,而且是一項基本人權,父母與子女之間基於血緣關係的感情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改變。 離婚後不與子女同住的配偶的孝順,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溝通、與子女短期同住等多種形式行使探視權,以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
探視權在離婚後產生。 離婚前,父母雙方婚姻關係有效,與子女同住,共同撫養子女,不存在正式探視權問題。 離婚後,由於父母一方不能與孩子一起生活,因此需要行使探視權。
從性質上看,探視權是建立在親權之上的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而親權是建立在父母身份的基礎上,獲得一種身份權,具有排他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 中止原因消失後,應恢復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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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從輕的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負責增加會議次數並延長會議時間。 需要見面的囚犯,每月寄信時應要求見面,中隊幹警會隨信函發出《見面通知書》,被約談者按指定日期到監獄見面。
能夠到監獄探視罪犯的人,原則上只能是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其他親屬或者其他人的探視對罪犯的改造有幫助的,經監獄批准,也可以探視罪犯。 探視者必須攜帶身份證和其他能證明其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等),經監會負責的警官審核後進行探視。
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姑、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或行為能力不全的人負有監護義務和權力的個人或組織。
探視監獄時,應持相應證件在規定時間探視符合要求的人,否則不允許探視,探視前可諮詢當地監獄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通訊應當由監獄檢查。 監獄可以扣留妨礙罪犯改過自新的信件。
罪犯寫給監獄上級和司法機關的信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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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孫子女,父母相繼去世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 有能力負擔的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已經去世或子女無法撫養他們的祖父母。 >>>More
如果收據是簽字或蓋章,則簽名有效,如果收據被要求蓋章,但沒有蓋章,單位不承認,則效力待定,一般情況下,沒有公章的收據效果不大,因為沒有公章的收據在法律上不被承認, 所以收據上必須蓋有公章或當事人簽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