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健康保險福利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3-2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屬於。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有更具體的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1)一方當事人投資個人財產所得;(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基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醫療保險費雖然有一定的個人性質,但主要由工資和單位福利的一部分組成,是儲蓄和保障基金,根據夫妻共同財產,更符合生活現實。 婚後取得醫保費的,無特殊財產所有權協議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是根據國家政策進行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個人醫療保險費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勞務報酬、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受到干擾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個人醫療保險費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廢止的通知》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醫療保險費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缺乏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宋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個人醫療保險費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後購買的人壽保險,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後獲得的基本養老保險,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第1062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在寬森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情況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該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個人醫療保險費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和動盪期間取得的財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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