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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看你是提議退出婚姻還是女人退出婚姻。 如果女方要求離婚,你可以拿回金首飾。 如果你提出退出婚姻,你就無法挽回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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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提出分手或女方有過錯分手,你應該讓她回來。 如果男人提出分手,那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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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退出婚姻,你會退出婚姻還是她會退出婚姻? 兩者是不同的情況。
如果你主動退出婚姻,他無法將這些姿態還給你,如果他在家裡很懂事,對這些事情毫不在意,他自然會把這些姿態還給你,如果不還給你,你就沒辦法吃藥了,因為你主動退出了婚姻。
如果他提出退出婚姻,那麼你所有的訂婚押金和禮物,包括這些金銀首飾,以及你從一開始就拿走的所有禮物,或者送給他們,所有的錢都必須完好無損,如果禮物是送給她的,吃掉的,或者送給別人的, 那麼這個禮物應該換成等價物,錢,然後再回到你身邊。
如果他主動退出婚姻,不回應你這些事情,你可以去強制服藥,這種方式,或者用法律的手段來追回這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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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是訂婚時購買的金銀首飾,一般在解除婚姻時退回。 畢竟大家都沒準備好結婚,所以你沒必要要求這些東西。 回去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如果男人不想要,他當然不能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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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要還給你的,因為你們兩個人已經不在一起了,所以這個東西是你自己用錢買的,所以我覺得你女朋友肯定要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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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提出退出婚姻,女方沒有義務這樣做; 如果女方提出退出婚姻,他們必須無緣無故地向男方退還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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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訂婚了,沒有結婚,你當然可以拿回來,如果你沒有結婚,你還會白白給她錢嗎,aqui te a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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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如果我們談論它,那就意味著我們應該合併和分手一些東西,我認為這不行,我會償還它,因為畢竟它已經陪伴了我們這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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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訂婚並退出婚姻,則為結婚而給予女方的**是彩禮,可以退還。 如果當事人送**不是為了結婚,而只是為了討好女方,就不是彩禮,一般不需要退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盲查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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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撤退是完全可以的,而且是合理的。
撤退是完全可以的,而且是合理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收受的贈與、贈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處理應當兼顧財產的合理分割**、數量等。 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應歸雙方所有。 第十九條 離婚時,婚姻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要求財產而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歸還。
如果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是招攬還是贈與,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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