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可否以地下停車位被出售為由,將所有租客趕出地下停車場?

發布 社會 2024-03-19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要明確地下室產權問題,屬於建設者開發,屬於建設者的財產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建設者有權處理,建設者對是買賣還是租賃擁有最終決定權。 如果該物業屬於建築商,則開發商出售該物業是合法的。

    2、地下停車場的購置、出售,由當地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房管局應當核對《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3、租賃協議有效,物業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根據法律,您有權繼續使用租約,直到合同結束。 至於與您簽訂新協議的新買家,那就另當別論了。

    這令人滿意嗎? 請回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是主要看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和誰,以及《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關於租金提取的相關規定; 承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確定;

    第二:如果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已經出售,那麼地下停車位的用途是用於停車,而不是居民,承租人搬出一定程度,承租人可以找承租人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張權利,不能使用租賃財產或者從租賃財產中獲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三十一條 租賃財產因非承租人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損壞、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財產部分或者全部損壞或者滅失而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未約定租賃期限或者協議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合同終止。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財產危害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財產質量不達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這取決於地下停車場是否占用業主的共享區域。 還是方凱自己投資的建設。 產權問題。

    如果停車場在業主的共享區域內,則不能出售。 如果產權開通了,怎麼能賣,但產權規定不允許只賣不租,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求。

    2.房地產局。

    3、有沒有違約,這是根據《合同法》的,你提到的協議中的這一條是霸主條款,我估計你一定會打贏對他的官司。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非法;

    2. 前往房屋委員會查詢; 開發商出售停車位的權利現在在法律上不明確;

    3、車位的出售不應影響租戶的使用。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取決於你買房時是否有附加的停車位,如果沒有附加的停車位,它是合法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 在小區只賣不租地落車位合法嗎?

    1.在小區內只出售而不出租地下停車位是合法的。 所有權人對法律範圍內的所有財產擁有排他性控制權,所有權人有權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其擁有的財產,並可以排除他人違背其意願對其財產的干涉,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財產權。 因此,車位產權單位有權處置該車位,可以出租或者出售。

    開發商對地下車庫擁有權利,可以選擇出租或選擇**,且法律不受限制,因此只賣不出租並不違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建築分區內的道路屬於共有人。 建築分區內的綠地歸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快遞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第275條.

    在建築分割槽中,規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由雙方通過**、贈與或租賃的方式達成一致。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由業主共同擁有的停放車輛,屬於業主共有。

    2. 購買停車位的流程是怎樣的?

    1、業主在物業管理處登記擬訂停車位號,物業管理處出具《地下停車位認購登記表》;

    2、業主應持《認購登記表》在約定時間向房地產公司銷售部全額支付車位;

    3、按照房企銷售部約定的時間簽訂《**合同》。 憑房地產公司銷售部出具的《入戶表》,到物業管理處繳納車位管理費,辦理入戶手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總結。 您好,您需要先確認停車位的所有權。 目前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分為三種,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停車位之前,必須查明車位的所有權。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地下車位的面積在購買時已經包含在共享區域內,則這種地下車位無法描述,屬於社群的所有業主,開發商無權出售,更無權轉讓。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不分配,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則開發商可以將產權歸買方所有,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小區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此外。

    第三種情況是,部分地下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由國家強制執行,禁止開發商出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防法》

    第五條規定:“和平時期,人防工程應當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利潤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該條,如果地下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即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自動轉移給所有業主,那麼人防工程改造的車庫收益歸所有業主所有。

    地下停車位外的多餘空地可否出售給業主?

    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我是Sunny先生,您的問題將由我完成,整個答案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成,請耐心等待5分鐘

    您好,您需要先確認停車位的所有權。 目前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分為三種,社群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停車位之前,必須查明停車位的權屬。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地下停車位的面積在購買時已經納入共享區域並進行了分攤,則該類地下停車位不能頒發產權證書,屬於社群所有業主,開發商無權出售, 更不用說轉移到常規登記冊了。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不分配,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則開發商可以將產權歸買方所有,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小區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另外,第三種情況是,部分地下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性配套設施,禁止開發商出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防法》第五條:

    人防工程在和平時期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利潤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該條,如果地下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即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自動轉移給所有業主,那麼人防工程改造的車庫收益歸所有業主所有。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秦恒志所有業主共享區域上的停車位,占用了業主共享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車輛,屬於業主的普遍嫌疑。 未經業主授權,該物業無權單獨出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贈與、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車主共同擁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的停車位停放汽車,是對車主的共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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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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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3-19

在某些情況下,室外基站很難穿透地面並將訊號傳輸到地下停車場和電梯,因此不會造成訊號,而不是手機問題。 這應該是運營商要改進,要向自己的運營商抱怨,這樣他們才能提高訊號覆蓋率。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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