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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制度概述 (1)監護的概念和特點 1監護的概念監護是指依法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具體自然人稱為被監護人。 2.
監護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監護人必須具有監護能力。 在監護關係中,監護人有監督和保護被監護人的義務,必要時,被監護人必須進行一定的民事活動,因此,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具有照顧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能力。
2)被監護人的範圍是具體的,並且該人必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監護人是指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係具有具體性。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必須有親屬關係、友誼關係或行政從屬關係。 (四)監護的內容是法定的。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經雙方約定改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監護權的分類 監護權的分類可以根據分類標準而有所不同,主要分類如下: 1根據監護物件的不同,監護權可分為未成年人監護和成年人(或禁止生育的人)監護。
從世界立法的角度來看,對不受親權支配的未成年人建立監護權是監護權的主要內容,被視為親權的補充和延伸。 除了未成年人需要建立監護制度來保護其合法權益外,一些成年人還需要被置於監護之下,而這些成年人往往已經達到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但不具備這個年齡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因此法律不認為他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在中國的《民法通則》中,它被稱為“精神病”,在國外立法中,它被稱為“禁止治療人”,包括精神病患者,以及酗酒者和浪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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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作監護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和正確操作的主要措施。 監護人的職責是確保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安全,監護的內容是:
在部分停電的情況下,監控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與帶電裝置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用電工作時,監控所有工人的活動範圍,與接地部分保持安全距離; 監控所有員工是否正確使用工具,工作崗位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確; 在工作中,監護人因任何原因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指定監護人並通知工作人員對工人進行提拔和拆解,以免監護工作中斷; 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有不正確行為或者違反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改正,必要時可以責令其停止工作,立即向上級報告;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得單獨留在室內或配電站的高壓裝置區域,以免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領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權、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權;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批准。 集體合同由工會、企業代為勞動者簽訂;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選出的代表與企業簽訂合同。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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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為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的返還和教育,以及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糾紛時進行訴訟;
2)監護能力的確定,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經濟狀況、與被監護人日常生活的接觸等因素確定;
(三)《民法典》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孫子女、孫子
(四)《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
(五)監護人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的,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六)對監護人擔任有爭議的,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通知被指定人的,認定為成立。被指認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提起訴訟的,作為監護關係變更處理;
8)監護人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指定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九)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監護人指定決定的。如果判決撤銷原指定,可以同時指定監護人。
1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
第。 二。 十。
(七)其他具有第二十八條規定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照普通程式審理; 請求變更監護關係的,依照特別程式審理; 如果同時要求民事責任和監護權,則需要單獨審判。
對監護人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爭議,那就是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很多人因為不了解監護人的任命知識,導致了很多笑話,也給法治帶來了很多麻煩,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注意監護權的變更, 根據特別程式;如果同時要求民事責任和監護權,則需要單獨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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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護權的概念監護權是指依法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
2.監護制度的內容。 監護制度的內容涉及監護權的開始、監護機構、監護資格和職責、監護關係的建立、變更和終止、監護人的報酬、監護責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監護人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模特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確保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監護人不得干涉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