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可以取消孩子的戶口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戶口不能取消,收養關係可以解除。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父母是否有權刪除子女的戶口,需要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因為根據相關規定,戶主負責根據戶口申報進行戶口登記,所以當父母是戶主時,父母有權轉移子女戶口,如果父母不是戶主的戶口, 他們無權移動子女的戶籍,只能申請轉移現有的戶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五條 第五條 戶籍以戶籍為基礎。 與戶主同住的,組成乙個戶,戶主為戶主。

    自力更生家庭的單身人士應為戶主。 居住在政府機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住戶,以及公共宿舍,一併或者單獨設立。 戶主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口登記。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行使這一權力。 即使兒童死亡或失蹤,兒童的父母也無權這樣做,充其量只能向公安戶籍機關報告死亡或失蹤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五條 公民在經常居住地市、縣以外的城市臨時居住三天以上的,由臨時居住地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籍機關申請臨時居住登記; 並在離開前宣布取消;臨時入住酒店的,應當設定旅客登記冊,以便隨時登記。 臨時居住在其經常居住地的市、縣範圍內的公民,或者在其經常居住地的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地區的,不得進行臨時居住登記,但臨時居住在旅館的除外,旅館應當隨時由設立旅客登記冊的旅館進行登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父母可以作為戶主將孩子的戶口搬出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五條 戶籍應當以戶口為依據。 與戶主同住的,組成乙個戶,戶主為戶主。 獨居的自力更生的家庭是一家之主。

    居住在政府機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公共房屋的住戶,實行一戶或者分開戶。 戶主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口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遷出戶籍情況,領取遷出證,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准入證明》向常住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出境。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

    父母無權登出子女戶籍,戶口登記、登出、變更權僅屬於公安戶籍機關,公安戶籍機關是法定職責和許可權。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行使這一權力。 即使孩子不幸死亡或失蹤,作為孩子的父母,他們也沒有這個權利,充其量只能向公安戶籍機關報告死亡或失蹤的資訊。

    父母是否有權取消子女的戶籍?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

    父親無權登出子女戶籍,戶口登記、登出、變更權屬於公安戶籍機關,公安戶籍是法定職責和許可權。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行使這一權力。 即使孩子不幸死亡或失蹤,作為孩子的父母,他們也無權這樣做,充其量只能向公安戶戶登記部門報告死亡或失蹤的資訊。

    (一)公民因人死亡,包括正常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執行判決或者宣告死亡的,死者生前所屬的戶主、監護人、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社群居委會應當向戶籍所在派出所報告死亡登記情況,並登出該住戶註冊。2.公民被徵召入伍時,應該或戶主(限於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報告,以登出記本記。

    (三)公民出國(境外)定居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案,登出戶籍。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被境外團體或者個人合法收養的子女,由市(區)社會福利機構指定,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銷戶籍。 (五)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其直系親屬或者單位、居委會有關負責人應當向戶籍已消滅的派出所報案,予以登出。

    警官,我派宋瑩自己單獨做戶口簿,你不用經過我父母原戶口的同意就可以搬家了吧? 我媽媽說她想取消我的帳戶,Sakura Nai取消了嗎? 我自己的頁面是我自己的,他們沒有權利去警察局取消它。

    親愛的,你不需要經過我父母的同意就可以製作你自己的副本。 你搬出了你父母的頁面,對吧?

    它不會搬出去。 親愛的,如果你還沒有搬出去,你怎麼能屬於乙個單獨的賬戶。

    親愛的,未經您的同意,任何人都無權取消相同的帳戶。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家長可以取消孩子的戶口嗎? 在下列情形中,家長可以取消孩子的戶口:孩子死亡。

    孩子們失蹤了。 子女戶籍因參軍、定居國外等原因被取消。 除上述情況外,父母無權登出子女的戶籍。

    登出死者戶籍的方法:公民正常死亡的,其親屬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死亡醫學證明》登出戶籍; 公民在家中死亡的,須由社群、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者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登出戶籍; 非正常死亡的,應當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宣告,登出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死者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登出失蹤人員戶籍:

    公民因失蹤被宣告死亡的,報案義務人應當自法院死亡宣告書載明日期起乙個月內,憑其公民身份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死亡戶口手續; 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已故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因參軍登出戶籍:已徵召入伍的公民(含入軍校學生)須持縣(市、區)人民武裝力量部門提供的《居民戶口簿》、《公民入伍通知書》或《軍人名冊》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登出戶籍, 並且不會簽發“移民證書”。

    如果派出所經調查證實其已參軍,則必須取消其永久居留權。 因在境外定居而登出戶籍:公民被判出國或定居港澳台的,應當申請出境入境部門出具的《登出戶籍通知書》,並已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 應予沒收。

    全戶搬出的,沒收戶口簿。 臨時出國、離境、因公出國或自費出國留學的,只需辦理出國手續,不登出戶籍。 辦理登記手續時,戶籍內部公安部門應當收集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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