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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管理土地可能是該系統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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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初稅畝:從春秋末開始,齊國、魯國的“地降稅”開始實施“初稅畝”。
2、戰國秦漢時期,商朝改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確立,貴族地主、軍民地主、商人地主相繼出現。
2.王天制度(王莽時期),全國土地改名為“王天”,歸國家所有,禁止自由買賣。
3.東漢、魏、晉、南北三朝時期:九平中正制度充分發展了以大地主莊園經濟為特徵的石氏門主地主的土地所有制。
4.屯田制度(曹魏時期),國家以強制手段要求士兵或農民開墾荒地、生產軍糧或徵收地租的土地制度。
5.隋唐五朝時期。 門主氏族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轉變為以普通地主和地主之間純粹的佃戶關係為特徵的經濟。
6.土地均等化(北魏至唐初) 均地制是將國家控制的無主荒地在不觸及原有私有土地的基礎上,分配給無地或無地農民耕種,農民繳納地租和稅款,服兵役的土地制度。
7.宋元明清。 以純粹的佃戶制為特徵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經完全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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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的演變如下:
1. 奴隸社會:
東周以前,土地公有制是井田制,百姓向君主進貢,君主用賦稅出兵打仗。
2.封建社會:
1.戰國:建立土地私有制,獎勵軍事功績,促進新興地主的崛起。
2.秦朝:實行土地私有制,畝納稅(地租),按戶籍徵稅,服兵役(兵役和雜役)。
3.漢朝:實行土地私有制,畝納地租稅(少),按人均繳納,服(重)。
3.從北魏到隋唐(孝文帝的改革-780):
封建土地國有制,以人民負擔為主體的土地均等制,地租和雍的規定(隋朝出現雍,唐朝廢除年齡限制以保證農民的勞動時間),以及政府和軍隊制度。 君田製、地租制、政軍制三位一體。
由於土地私有化,地主追求土地的慾望增加,地主進行土地兼併,國有土地的大量流失導致地主私有制的既成事實。
四、北宋王安石改法:
徵兵法是“勇”的繼承和發展,甚至對地主和官僚也是如此。 方田稅法是兩部稅法項下稅地的繼承。 這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5.明代張居正的鞭打法:
徵兵合併,田地稟賦、徵兵、雜工按畝分攤,直接服務歸於土地,計地,畝收,銀收。 這表明封建國家對土地的重視程度大大高於人口。 侷限於中國的白銀收集,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的商業化和資本主義的興起和發展。
第六,清朝的鋪路成畝: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人口數為固定數的基礎上,實行“分定入畝”的方法,將定稅平均分攤到田賦中,統一收地銀,徹底解決了定與田相結合的雙軌徵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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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古人在土地分割上也經歷了比較長的一段時間,但真正建立私有土地制度的人,還是戰國時期的商鞅。 隨著這種變化,土地慢慢從私有制轉變為公有制甚至國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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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戰國時期,有一種屯天制度,就是平時允許一些官兵分田耕種,後面的人就用這個制度,雖然暫時不需要打仗,但讓他們有自己的一塊地,然後交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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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人們依靠次封建制度來劃分土地,這種次封建制度產生於西周,即將一些封地分配給有需要的王公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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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人們根據人口劃分土地。 這是周武王開創的井田制度,部分土地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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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夏商周時期,土地由國家分配,形成時間長,沒有人創造,後來是土地私有制,這是商朝在法律改革中創造的。
土地繼承法:目前我國尚無土地繼承法,通常根據《連鎖繼承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More
長期以來,中國古代實行以土地稅(含戶稅、土地附加稅)為基礎,以商業稅(含關稅、市政稅)為輔的稅制。 這種稅制最初形成於西周和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 秦漢王朝逐漸完備; 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君天的基礎上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 宋元明清三代,隨著統一土地制度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愈發興盛,在不斷開墾土地、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了地稅、戶稅、丁稅的合徵,以及商稅、鹽稅的徵收制度, 茶葉、酒等商品稅得到加強,使商業稅和商品稅成為我國封建時期末期國民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記得它被允許買賣土地。 在19世紀的日本明治維新中,沙昌和土肥四個強大的封建氏族聯手。 在伏見和鳥羽之戰中擊敗幕府後,最後一位幕府將軍德川義樹被迫將皇位歸還給明治天皇,日本正式進入資本主義社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