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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就錄音而言,這意味著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人侵犯了他人的私隱或違反了法律的禁止,例如記錄他人的私隱或竊聽在其工作或住所獲得的錄音,則此類錄音仍將被排除在外。
但是,“無可置疑的視聽材料或經其他證據支援並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視聽材料核實的副本”具有證明力。 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錄音證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取得,錄音雙方的對話在當時不受限制,是有意識的、自由表達的意圖; 這是善意的、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二是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偽造,內容未經篡改,無疑有其他證據佐證。
在朋友描述的情形下,朋友獲得的錄音材料符合第一條的規定,即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 不過,該朋友表示,雖然錄音內容涉及案件的一些相關情況,而且錄音材料真實可靠,但錄音中只包含他與受訪者的對話,並未涉及受訪者的身份。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被採納為證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允許被採訪者出庭作證;(二)被申請人不便或者不可能出庭時,被申請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據證明錄音內容; (三)必須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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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滿足這四個條件,則為有效證據。 1.合理合法的獲取場所,不得竊聽。
2.它必須是真實的意圖表達,不得被脅迫。 3.
錄音必須連貫,對話清晰可辨。 4.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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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可以用作訴訟中的證據,但錄音還必須滿足某些條件,法院才能支援它們。 第乙個條件是,在提供**錄音等證據時,應提供當時錄音中使用的媒介,如手機。 也就是說,如果要拿走錄音,去法院作為證據時,必須帶上錄音的原始載體。
不要刪除手機上的錄音,有些人會認為如果我將錄音從手機複製到電腦,那麼手機就不需要它了。 不要這樣做,手機中的錄音必須儲存而不是刪除。 第二個條件是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私隱。
如果證據是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獲得的,法院將不予採信,這意味著在錄音通話時不得侵犯他人私隱。 第三個條件,**在錄音中應清楚還原事實,並在錄音中顯示對方的姓名和事由。 假設對方向你借錢,但對方沒有給你借條。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記錄其他人。 記錄應顯示另一方的名稱、金額、借款方式是現金還是轉賬,以及期限和利息。 這些資訊在錄音中反映得越完整,就越能證明事實,法院會支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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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諮詢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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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而錄音製品是一種視聽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取證必須合法,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真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問題。 我可以給我朋友幫我們錄製的錄音**作為證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即使未經對方同意,通過錄音對話獲得的材料,除非是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而獲得的,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證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視聽證據,需要具體分析公民私人錄音的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對與音像資料核實的音像資料或者複製品沒有疑問,對方提出異議,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因此,記錄的材料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的前提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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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沒有其他問題,希望以後能給我豎起大拇指,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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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但通常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本條規定,錄音材料不一定要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只要取證的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並且經查明屬實, 錄音材料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能單獨以視聽資料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錄音證據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其次,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私隱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錄音材料,如在其工作場所、住所竊聽所得的錄音,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三是對方沒有提出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 法院以錄音證據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可疑。 如果對方對錄音提出質疑並舉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則錄音將失去證明力; 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記錄證據的證明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2)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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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錄音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作為法律證據使用:1、錄音的原始載體應盡可能儲存;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私隱; 3.盡量不要在法庭上單獨使用錄音作為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錄音是電子證據。
資訊時代的變革速度是空前的,資訊的存在和獲取的飛躍,使證據的研究甚至證據的立法面臨諸多考驗。 在證據資訊化的大趨勢下,基於智賢計算機及其網路的電子資料在案件事實證明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這種證據形式以一種新的形式出現,被有識之士在證據研究、法律實踐和理論方面定義為電子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e) 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 驗屍記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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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錄音可以作為證據。 但是,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錄音錄影或者其他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e) 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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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訊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其他證人和書面證據。
以下是您在錄製過程中應注意的 5 件事:
1)錄音中應反映出錄音當事人的身份,因為只有先確定當事人,才能談證雙方的關係以及通過錄音發生的事情。否則,如果連對方的身份都不知道,錄製的音訊自然也沒用;
2)錄音的時間也應該反映在錄音中,不一定在錄音中寫得很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到大致的時間,或者能夠邏輯地推導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安排事件的順序;
3)引導對方說一些“有用”的話。不要談論錄音中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走得太遠,請立即將其拉回來。 錄音的目的是糾正缺失的證據或事實,所以在錄音之前,你應該整理好對方應該說什麼、承認什麼、應該辯護什麼,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列出,以免遺漏。
根據這樣的目標,設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提問,並引導對方進入正題,從而得到你需要的東西;
4)讓對方多說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機都容易犯錯誤,就是一旦和對方談判,就很難控制自己的情緒,一旦開啟對話方塊,就會滔滔不絕,不會讓對方插話。 更何況,對方在說話的時候,用更大的音量和更激烈的話語壓制對方,完全忘記了自己在錄音和錄音的目的,結果他錄完後聽了,發現錄下來的聲音根本沒有用,因為對方沒有說幾句有用的話, 他們都是自己說的;
5)錄音原件應予保留,不得修改、編輯或移動儲存。錄音裝置有一定的容量,為了節省空間,有人將錄製的音訊檔案移動到電腦硬碟、光碟等儲存裝置中,但是他卻無視法律的規定,可能是因為他看似無關緊要的行為,導致整個錄音證據失去效力,音訊檔案在移動過程中被剪下貼上後就不是原件了, 即使移回,也不能改回原來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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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方法獲取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只要沒有違法手段或形式,不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凡是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4)受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以上只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最新資訊請慎重參考!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該規定是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More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類證據。 錄音是視聽材料之一。 中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