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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賠償標準:
醫療費用:因職業病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住院餐補助: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食品標準一定比例支付出差;
**費用:按規定標準由工傷保險**支付;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輔助器具的,按通用輔助器具標準由工傷保險**支付所需費用;
帶薪休假:原工資福利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活護理補貼:經鑑定殘疾,確診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護理補貼;
一次性傷殘補助:經認定為10至1級傷殘者,按傷殘程度享受相當於自身工資6個月至24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
傷殘津貼:被認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規定享受相當於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支付**;
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工傷保險**按上年度職工全區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不少於48個月;
喪葬補貼: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工傷保險**按全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為期6個月;
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撫卹金由工傷保險**支付給死者生前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按上一年度整區職工平均月薪的40%支付給其配偶年,並按上一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薪的30%支付給死者生前供養的每位直系親屬;
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勞動者在從事使用有毒物質工作期間患上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職業病的分類和預防在《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分類目錄》中都有規定,其中規定,如果職工有職業病,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診斷和確定,然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並按照工傷保險規定支付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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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社會保險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得停止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職業病患者的診療、醫療費用、喪失工作能力的職業病患者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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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職業病企業要求賠償。 職業病是工傷的一種,待遇與工傷相同,具體賠償應當按照工傷鑑定水平進行賠償。
有必要確定自己是否患有職業病,這只能通過CDC的診斷和診斷報告來確定,並不是所有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都會患上職業病。 如果您已經診斷出職業病,可以向工傷中心申請工傷鑑定,賠償金將按照鑑定後的等級支付。 如果沒有診斷,建議先去CDC進行診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的伙食補貼,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經辦機構和青瑩一,工傷職工到全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 具體繳費標準由全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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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職業病應認定為工傷,員工因工傷事故或因工病患病,屬於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患職業病的職工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是公司不參加工傷保險,公司將予以賠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得停止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有下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 住院膳食津貼、**費、傷殘裝置費、帶薪休假、生活護理補貼、一次性傷殘補貼、傷殘津貼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不同崗位的人的職業病是不同的,主要取決於人們所從事的工作或工作環境,或者他們在工作中會接觸到哪些可能導致職業病的事情。 >>>More
規定職業病患者在休息期間和確定致殘、致殘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職業病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More
首先,去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院,比如你當地的職業病防治醫院或者CDC。 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國家有相應的福利政策。 對了,不要只聽普通醫院醫生的診斷結論,職業病的診斷標準和普通的臨床標準並不完全相同,結論是三位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生應該同時得出結論。 >>>More
勞動部《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條例》(老步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企業工傷中的實際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以上24個月的醫療期限。單位。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