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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基於這樣乙個事實,即闖入你家的人不一定想殺你,但可能是小偷或錯誤。 我個人認同這個觀點,不像美國,它更考慮入侵者的權益,也給父子和老百姓敲響了警鐘,如果真的和美國一樣,可能會有更多的凶殺案,凶手以入侵者為由故意殺人, 畢竟,很難證明這個人已經死了。個人支援法院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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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而村幹部雖然人數不多,但屬於統治階級,就這麼簡單。 這只是乙個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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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是父子倆太過防備,所以才做出這樣的判斷,但我覺得。 我不同意這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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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故意殺人罪,但殺人未遂,視情況緩期執行死刑。 如果被殺,那就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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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的自衛。 在這種情況下,無法認定夜間闖入房屋的人實施了暴力犯罪,謀殺父子是不當自衛和故意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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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前17天,徐振軍伙人闖入張某家並傷人,案發當晚,徐振軍再次闖入張某家,引發本案顯然有過錯,因此故意殺人父子不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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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該先捅刀子再搶刀殺回去,弱勢群體不能帶裝備保護自己,真是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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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父子倆做了什麼不知名的事情,觸犯了法律,就算是晚上闖進來,也可以選擇報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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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行為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他們的行為造成了乙個人**,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 因此,這不是正當的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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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他們的行為是正當的自衛,在這樣的緊急情況下,他們當然選擇先保護自己。 他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這讓不少網友覺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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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闖入他人家中,可以在國外行使無限防衛權,殺人不負刑事責任。 雖然我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人們確實很難相信,他們以前闖入別人的家中,傷害別人的妻子和母親,就能和平解決衝突,戰鬥是不可避免的,死亡是意外,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並足以承擔一定比例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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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這種對違法侵權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顯然是過度防衛,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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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治,什麼是正義,什麼是那個,在古代,晚上殺了闖入自己家的人是無辜的,有功的,而在美國,闖入他們家的人可以被搶劫和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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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他的行為是正當的自衛,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他處於過度防衛狀態,因此將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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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現實中,正當防衛的認定有點複雜,父子倆對夜闖者的反殺是否算是正當防衛,根據本案,父子倆對夜闖者的反殺顯然是過度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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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防守過頭了,畢竟殺了人,沒有死而是受傷了,應該算是過度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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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倆在夜間殺死了闖入房屋的人,並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他們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他們的行為是過度防衛,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他們的行為相當惡劣,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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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倆行為過激。 闖入者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行為,但父子倆主觀上認為他會傷害自己,於是用刀傷害了闖入者,導致闖入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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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倆先有備,有明顯的攻擊報復意圖,而不是防衛,無法確定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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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破門者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父子倆只是過度防衛,沒有犯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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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子倆殺了夜闖者,是正當的防衛,但夜盜並無傷害他們的意圖,而只是為了搶錢,父子倆故意殺了夜闖者,所以法院判處他們緩期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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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子倆殺了那個晚上闖入房子的男人。 雖然晚上闖入房子的人是罪魁禍首,但現在已經死了,所以父子倆沒有自衛的正當理由,他們處於過度防衛狀態,所以會被判處死刑,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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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去少林寺學武嗎! 只有能夠自由縮放,才能停在原點自衛! 在土匪傷害你之前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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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闖入私宅絕對是不懷好意,自然不能等犯人表現出殺意後再防衛,更要先發制人,尤其是己方弱勢。 法院的判決自然是基於已經顯示的過程和結果,如果你不採取預防措施,結果可能是你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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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倆因與夜闖者搏鬥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法院之所以判定這一點,是因為父子倆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而是在兩家發生衝突後故意將對方放進自己的院子裡,趁對方毫無防備的時候將對方刺死, 所以是因糾紛而故意報復和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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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去法官家,看看如果有人半夜闖入他的房子,他會怎麼做。 如何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讓囚犯離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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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入者是否對他的家人構成威脅,比如說,如果有人打他不還手,你就一直跑出去殺了他,這絕對是不行的,要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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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無罪釋放,他們第一次闖入某人家,打傷了某人的兒媳婦,警察來了,那個人逃跑了,幾天後,這個人第二次帶人砸門翻院子,父子倆別無選擇,又是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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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院認為這一行為不具有自衛理由,被告父子事先準備好棍棒躲在院子裡,死者闖入時,毆打他並用刀刺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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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事實的,不做就要受法懲,要是加厲了,進別人家就要殺了! 朋友帶著好酒來,豺狼帶著獵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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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院的判決主要是因為他們第二次故意闖入被害人家中,會被判處緩期執行死刑,具體案件的細節仍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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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闖入者應被判定為正當的自衛。 不管發生多大的重大事件,都要向官方報告處理,不能靠人多來擅自闖入人家。如果沒有正當的防衛,任何家庭都無法保護自己,受到土匪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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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人說你提前準備好了棍子,你今晚準備好了嗎? 這件事是闖入者先行,木棍是有準備的,但闖入者先觸犯了法律。 當你來砸門打全家時,有些人可能會認為棍子還沒有準備好。
推而廣之,過去日本人來中國侵略和虐待,現在鄰居來你家打人,我想是一樣的性質。 應強調個人權利。
當然,據說有乙個人來到你家,突然被你殺了,過去了。 你舉報這件事沒有錯,別人來你家打了媽,住院了。 我也帶了人,第二次又來了。
門已經砸出坑里了,他來請你吃饅頭。 這種人是惡霸,水滸傳,你看惡霸打架是不是開心,惡霸死了你開心嗎?
人身權利是最重要的,尤其是當你半夜來到你家,讓你的家人害怕、不安和非法侵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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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從輕判,畢竟闖入私宅才是先闖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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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十天前,紅星新聞率先刊登了一篇題為《'反殺6'夜闖入4126天》的報道,主要內容是——河南省新鄉市鳳丘縣曹崗鄉清河記村,張姓一家人因舉報貪汙被村支書兒子抓獲, 於是到了晚上,他就遭到了村支書記兒子的報復,雙方在院子裡發生衝突後,村支書的兒子被砍死了。
事發後,村支部書記的兒子受害者家屬迅速報案2010年之後**至今在不斷的上訴中,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南高院一致判決,認為張父子故意殺人,是的不構成正當防衛,所以兩個最終,他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面對這種情況,張父子及其親屬堅持認為該行為是正當的,並投訴了11年。
直到2019年3月,張浩峰的妻子常維雲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複審。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檢察院發布通知稱,“僅憑徐振軍(村支書之子)上次有明顯過錯,不能直接認定他這次一定有暴力犯罪行為。
最後,在日前的終審判決中,法院裁定原審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處理上沒有明顯不當之處,“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本院決定不提出抗訴”。 “作為給張家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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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日,河南省一名村民去舉報村支部書記,卻遭到報復。 當時,院子裡直接和別人發生了衝突,導致團書記的兒子死了。 這件事發生後,不少網友覺得,誤殺村支書的兒子,應該是別人的正當防衛。
因為當時是村支書的兒子去和別人算賬,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結果。
法院審理此案時,他認為村民殺害村支書兒子的情形不構成正當抗辯,兩人也被判處死刑。 由於判決錯誤,村民們一直在抱怨,認為他們有理由對過失殺人進行自衛。 當時,村支書的兒子擅自闖入屋內,與屋內人發生激烈衝突,很多村民基本都看到了這樣的事情。
而現在他被父子倆殺了,這件事情應該是有道理的辯護。而且,村民的家門口還有破損的痕跡,讓人覺得父子倆處於正當防衛的境地。 庭審中,他覺得雖然有人暴力闖入家中,但沒有理由殺人,這種行為構成殺人罪,應當判刑。
其實這樣的判刑結果也是合理的,畢竟他要靠國家的法律制度來處理。
任何審判的結果都必須根據法律標準來確定,如果審判是任意的,那麼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雖然是村支書記兒子的過錯,但卻造成了村支書兒子的死亡,父子倆應該負責。
當法院處理它時,一切都必須基於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死者在進入父親家中時對父子造成重大傷害,則不構成合法自衛,而是誤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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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應根據現場的客觀環境、人的行為、應激反應和精神狀態作出判斷。 司法機關不能偏離人類的正常感情,應考慮到國家的自然原則和法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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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種審判的結果還是不合理的,雖然說殺人是要付出生命的代價,要為做錯事付出代價,但是這對父子分明是在保護自己,只能說是防衛性疏忽,他們根本的錯誤是**人心不純潔,落得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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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兩個人在家中被闖入者打傷,然後實施了正當防衛,如果他們不反抗,他們會等著被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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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合理,因為父子倆為了防止嫌疑人闖入屋內而誤殺了他,充其量是過度防衛,但判處緩刑實在是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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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審判的結果是合理的,因為這樣的事件非常惡劣,死刑緩期執行就足以激怒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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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合理,因為我總覺得他是受害者,再嚴重也是過失殺人,不應該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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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是這樣,因為這是乙個合法的辯護,他們只是想保護自己的生命,我認為沒有必要做出這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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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在網路上公布後,引起了網友的極大憤慨,大家一致呼籲以正當防衛為依據來判斷此事,因為它符合正當防衛的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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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 父子倆也是因為正當防衛不小心殺了他,所以他們應該被過度辯護,不應該被判處死刑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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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次審判的結果比較合理,因為我們不知道具體情況,所以很難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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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 因為受害人本來是懷著惡意來的,父子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自相殘殺,這樣被判處死刑,對社會影響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