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想辭職,根據勞動法應該扣除多少工資

發布 社會 2024-03-20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沒有關於工資扣除的規定。

    1. 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的,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准辭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3、如您未提前30天提交辭呈,且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您直接提交辭職函並離職,此時您已經觸犯了法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您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您產生的費用。

    2、您可以將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通過快遞或信函(即辭職信和辭職報告)郵寄給用人單位,以方便證據保全。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沒有為你辦理辭職手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勞動合同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辭職宣告,一般由公司自己制定,大部分公司一般扣500元,有的公司扣650元左右,因為所有工資都是按照《勞動法》2030年基本工資規定的,扣500以上的都是黑心。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法》規定,緊急辭職扣除的工資如下:

    1、扣除相應金額:

    1)因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員工未提前30天提交辭呈,且用人單位無其他情形,員工離職未直接提交辭職信,此時屬於違法行為;

    2)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因為根據規定,勞動者在為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後,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但是,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費用;

    3)工資的扣除必須按照程式的規章制度確定,用人單位扣除的不得超過20%,扣除後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支付;

    2、如無造成損失,工人可與公司協商,獲得相應的報酬;

    3、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合法的封帆基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通過與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職工,同時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沒有規定應扣除多少工資,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所謂突然辭職,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終止合同或在短時間內終止合同。 合法與非法是有區別的,應當分開對待。

    1、用人單位因耽誤用工位而在法律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其中,應當按照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的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解除合同時結算工資,並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

    2、用人單位因無法律過錯匆忙辭職的,勞動者匆忙辭職並向用人單位提出緊急辭職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拒絕解除合同,但經同意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情況結算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工資結算和損失賠償應當單獨計算,一併結算。 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法》規定,緊急辭職扣除的工資如下:1、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員工未提前30天提交辭呈,且用人單位沒有其他情形,則不直接提交辭職信而離職。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在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後,依照規定有權領取勞動報酬。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費用。

    3、工資的扣除必須按照規章制度按照程式確定,用人單位扣除的不得超過或超過20%,扣除後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支付。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工資扣除是企業行為,與勞動法無關。 匆匆辭職,看看有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扣工資就是為了彌補企業的損失,而職工願意讓企業可以扣的,而不是企業想扣多少! 原則上,員工辭職並扣除工資是違法的。

    如果不想用法律來維權,辭職最好提前通知公司,沒有特殊情況就沒有必要製造勞資糾紛。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勞動法》規定,緊急扣除沒有具體金額,但未依法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從工資中扣除,其餘工資應當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聘的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吊銷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業務許可證。 用人單位對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依法追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已經繳納勞動報酬的,單位或者其分擔人應當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補償;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體承包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招收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組織和個體承包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親屬利用職工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職工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勞動法沒有規定緊急辭職將扣除多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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