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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釋放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時,責令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現金,以保證其不妨礙、逃避刑事訴訟。 2.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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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退還取保候審保金的期限,但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行政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審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及時退還保函,待查取保候審或相關法律檔案,通常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親屬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終了,根據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71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經繳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悔罪供述,重新繳納保證金; 提供擔保人,或將他們置於監視居住之下,或逮捕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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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一步調查期間,保釋金的返還是有期限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取保候審的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之時,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居住地的市、縣;
(二)位址、工作單位、聯絡人、部門發生變更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訊時及時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銷毀、捏造證據,不得串供。
第73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滿的,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保證金,退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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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退貨的決定是根據**的決定做出的。 **依法製作,時間稍快。 如果公民申請證書,擔保的最長期限通常為七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七條 取保候審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新的故意犯罪的, 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出具退還保證金的書面決定,銀行應當全額退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法定**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的書面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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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關於退還保釋金的決定由**做出。 **依法製作,時間稍快。 如果公民提出申請,最長期限通常為七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示範規則中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查,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制定沒收保證金的決定。 決定沒收5萬元作為保證金的,應當經設區市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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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釋金的退還期限在保釋期結束時退還。 當事人可以憑解除保函待進一步調查的通知書或相關的法律培訓檔案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連同待保理解除資訊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進一步調查或相關法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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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滿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有關規定的,可以退還保證金。 在取保候審結束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出示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相關法律檔案到銀行領取退還押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給予的刑罰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確定保證金的金額。保證金提供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滿時,根據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的線索,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