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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合法權益為依據的犯罪。 危險罪犯包括具體和抽象的危險罪犯。 所謂“特定危險罪犯”,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真實、具體危險的一類危險罪犯; 抽象危險罪犯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在司法上認定具有侵權結果風險的一類危險罪犯,因此無需對個別案件作出具體判斷。
例如,縱火罪是一種特定的危險犯罪,只有當根據行為發生時該行為的具體情況(火災的大小、與可燃物的距離、 等)。盜竊槍枝、彈藥、物品罪是一種抽象的危險犯罪,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的經驗,當確定盜竊槍枝、彈藥和物品的行為屬於公共危險時,盜竊槍枝、彈藥和物品罪已經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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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什麼是危險罪犯,危險罪犯和侵權罪犯是相對的,侵權人是指以實際侵犯合法權益為處罰依據的犯罪,危險犯罪是指以侵犯合法權益的危險為處罰依據的犯罪。 因此,當涉及到危險的罪犯時,實際上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真正傷害。 其次,區分抽象和具體,具體危險罪犯是指根據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況和客觀現實,對行為是否存在侵權危險的司法判斷。
抽象危險罪犯是指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違法危險的一般社會觀念和社會經驗。 在我看來,危險是一種什麼都沒發生過的臨界狀態,如果我們要判斷沒有發生過的事情是否屬於犯罪,就必須依靠不同的原則和方法,這時我們需要注意具體和抽象危險罪犯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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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危險在於行為本身,而具體的危險在於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的危險。
1.抽象危險的危險性屬於行為本身的危險性。 特定危險罪犯的危險具有後果性。
2.特定危險罪犯的危險性是根據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況,司法確定該行為具有侵權結果的風險。 例如,縱火罪、**罪、毀壞車輛罪等。
抽象危險犯罪者的危險性在於,司法界根據普通社會生活的經驗認定該行為具有侵權結果的風險。 如盜竊、搶奪槍枝、彈藥、貨物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等。
3.就同一性質的行為而言,與抽象的危險相比,具體危險對法律利益構成的威脅更為嚴重,也可以說抽象危險在很大程度上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而具體危險則取決於具體危險結果能否與危害行為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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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體危險是案件中實際存在的危險,而抽象危險是被確定為違法行為結果的行為的危險;
2.“特定危險罪犯”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現實的、具體的危險性,需要根據司法判斷的一類危險罪犯,抽象的危險罪犯是指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在司法上確定該行為通常具有違法結果風險的一類危險罪犯, 因此,沒有必要對個別案件做出具體的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4條.
縱火罪] [洪水罪] [**罪] [放置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縱火、洪水、中毒、放射性。
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物質或者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
以縱火、縱洪、散布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造成私有財產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
它應該理解為犯罪的性質或犯罪的本質,但實際上它是相當抽象的,犯罪性質和客體的區別比直接客體的範圍要大一點。 例如,生命權和身體健康權在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中是兩個不同的物件,但這兩種犯罪行為具有相同的性質。 一般來說,犯罪的性質是一樣的,即對犯罪客體的抽象認識屬於同一範疇。 >>>More
抽象繪畫是建立在直覺和想象力的基礎上的,拒絕任何象徵性的、文學性的、說明性的表達,只在畫面上合成和組織形狀和顏色。 因此,抽象繪畫所呈現的純粹形式和色彩與**相似。 抽象畫的發展趨勢大致可分為: >>>More
沒有他,就不可能吸收罪犯,有或沒有它,牽連罪犯都是可以的,例如,如果自製的**物件實施了**行為,那就是吸收罪犯。
如果乙個犯罪行為犯下了多項罪行,那就是乙個虛構的陰謀; 如果犯罪是以不同的罪行實施的,則為犯罪目的而實施多項犯罪行為,即屬牽連犯罪。
這叫做類比! 類比是一種古老的認知思維和推測方法,就是將未知或不確定的物體與已知的物體進行分類,然後對未知和不確定的物體進行猜測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