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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向出租人作出宣告的融資租賃合同。
賣方購買租賃物,將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標的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技術效能
檢查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和付款期限和方法、貨幣和租賃期的到期日。
歸 因。
第二百四十二條 出租人享有租賃財產的所有權。 如果承租人破產,則租賃財產並未破產。
財產。 第二百五十條 租賃期滿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財產的所有權。 到租賃物品。
沒有權屬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能認定的,租賃財產。
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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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是動產,我國《物權法》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得對善意的第三人使用。 因此,我國機動車產權變更採用登記對抗原則,產權變更自交付時起仍然有效。
機動車登記只是行政主管部門的一種行政手段,不產生物權效力。 目前有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作為這一觀點的依據。 《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人問題的答覆》(步管〔2000〕98號) 《最高人民法院執法辦公室:
貴室收到5月23日來函,特此答覆如下: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條例及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屬於准許或者不准許上路行駛登記,不屬於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辦公室為適應交通管理需要,在辦理機動車牌照證時,應當憑車輛購置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等機動車原產地證明等法律文書確認機動車所有人。
因此,不應以公安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依據確定機動車的所有權。 我特此答覆你。 2000年6月5日”。
《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批復》(步管〔2000〕110號)內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貴室收到《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如何確定>意見徵求意見的信函(草案)(發嚴2000年第41號), 答覆如下: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轉讓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讓的時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謹此回信。 2000年6月16日”。
綜上所述,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的實踐中,存在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人是出租人的情形,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 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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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出租人。 根據中國法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滿時約定租賃財產的所有權; 租賃物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滿時約定租賃財產的所有權; 租賃財產的權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租賃財產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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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所有權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
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可以選擇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數額的**來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賃期滿後租賃財產的所有權。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屆滿時約定租賃財產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期滿時,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擁有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2)租賃期滿時,承租人選擇保留或續租租賃財產未約定的,或者承租人不保留租約,約定後仍未續租的,承租人應當按時將租賃財產返還出租人。
3)對租賃物的權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購買租賃物。
2、出租人將購買的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
3、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涉及三方。 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原來,融資租賃合同由兩份合同組成,即賣方與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
但是,為了方便當事人的交易,法律特別將兩種合同的權利義務結合起來,使融資租賃合同成為一種不同於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特殊合同形式,並且與兩者有一定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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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車輛融資租賃期間,車輛的所有權屬於融資租賃的出租人。
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的所有權按照雙方協議辦理,沒有約定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擁有租賃財產的所有權。 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屆滿時約定租賃財產的所有權。 對租賃財產的權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的,租賃財產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並計算了汽車的所有權。
您好,律師為您解答。
在車輛融資租賃期間,車輛的所有權屬於融資租賃的出租人。 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的所有權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擁有租賃財產的所有權。
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的房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如果租賃是租賃的,親屬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結束時就租賃財產的所有權達成一致。 對租賃財產的權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的,租賃財產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在裝潢公司提供的**單的“通知”欄中,裝潢公司會隱含地註明:“所有口頭承諾均無效”。 不專心的消費者往往會上當受騙,在裝修過程中難免會發生爭吵。 >>>More
法律法規
對於履約保證金的交付物件,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在接到中標通知後5日內,投標人應及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避免因錯過時間而造成的損失。 履約保證金可以是履約保證金、保付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的10%**。 >>>More
房屋租賃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目的、租賃**、維修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合同成立後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看:合同標的必須符合規定。 例如,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或具有房屋使用合法權利的人。 合同由雙方在平等和自願的條件下簽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