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用風險緩解證書 15

發布 財經 2024-03-27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它是一種CRM-信用風險緩解工具,最近中國銀行間交易市場剛剛發布通知,定義了兩個工具,乙個是信用風險緩解合約,它與CDS沒有什麼不同,另乙個是所謂的中國創新就是信用風險緩解證書,與合約相比,該證書需要註冊, 可以像債券一樣交易,可以流通!兩者都是用來對沖信用風險的,對銀行來說最實際的意義就是可以降低資金要求,擴大放貸規模!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指由目標實體以外的機構為相關債務憑證持有人提供信用風險保護而設立的可交易憑證。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信用風險是指在信用關係規定的交易過程中,交易一方無法履行付款承諾,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在賒銷過程中,信用風險是指買方到期不付款(還款)或到期無法支付,導致欠款或無法收回付款的可能性。 可以說,乙個企業最大的長期資產是客戶,但企業最大的風險也來自客戶。

    信用風險的外部原因:

    1.** 交易各方之間的爭議;

    2.貿易夥伴客戶管理不善,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3.交易對手意圖占用公司資金;

    4.交易對手故意欺詐。

    信用風險的內部原因。

    1.交易方資訊不完整、不真實;

    2.未能準確判斷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

    3.對交易對手信用狀況的變化缺乏了解;

    4.財務部門與銷售部門之間缺乏有效溝通;

    5.企業內部人員與交易對手串通;

    6.未能正確選擇結算方式和結算條件;

    7.內部資金和專案的審批不嚴格;

    8.對應收賬款的控制不嚴;

    9.缺乏收回欠款的有效手段;

    10.企業缺乏科學的信用管理體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銷毀是指由主體主體以外的機構為憑證持有人提供信用風險保護而設立的可交易可轉讓憑證,以抵禦相關債務。 作為信用衍生產品,信用風險緩釋證書不是單獨的交易,而是附加在其他金融交易中。 由於信用風險緩釋證書除了債務之外還引入了第三方機構,因此它們比信用風險緩釋合同更具標準性和可轉讓性。

    信用風險緩解證書的實質內容。

    從定義和形式上看,信用風險緩釋證書是由證書的建立者“一對多”地發給投資者,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和轉讓,並附有信用保護權。

    從本質上講,信用風險緩解證書是一種標準化的信用風險緩解合同,可以在不同投資者之間買賣和轉讓。

    從市場執行框架來看,信用風險緩釋證的銷售與證券類似,存在設立登記、發行銷售、交易結算、登出等一系列流程,規範信用風險緩釋證的管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答:信用風險緩解證與場外金融衍生品合約的區別較大,與場外市場發行的信用風險緩解證比較相似。

    實施“集中登記、集中託管、集中清算”,有利於增強市場透明度,防範市場風險。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信用風險緩解是指銀行使用合格的抵押品、淨額結算、擔保和信用衍生工具來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 當採用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監管資本時,信用風險緩釋功能體現在違約概率(如擔保的替代效應)、違約損失率或違約風險敞口(如淨額結算)的降低上。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信用風險緩解技術的目的包括:

    1)鼓勵銀行通過風險緩解技術有效抵消信用風險,降低監管資本要求;

    2)鼓勵銀行通過開發更先進的風險衡量模型來準確衡量銀行面臨的風險。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指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證書和其他信用衍生工具。 信用風險緩解合同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金融合同,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指由目標主體以外的機構為基礎債務憑證持有人提供信用風險保護而設立的可交易、可轉讓憑證。

    信用保護買賣雙方應當按照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合同條款,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否為財務擔保合同,並有下列情形處理:

    1)對於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信用風險緩解工具,除融資擔保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解釋第8條的規定外,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財務確認與計量》中《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對信用保護的買方和賣方進行核算儀器。其中,信用保護買方支付的信用保護費和信用保護賣方取得的信用保護收入,應當在財務擔保合同期限內合理攤銷,並計入各期間損益。

    2)對於其他不屬於金融擔保合同的信用風險緩解工具,信用保護買賣雙方應按照《商業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的規定,將其歸類為會計處理衍生工具。

    金融擔保合同是指在特定債務人到期時無法按照原債務票據或修改後的債務票據的條款償還而無法償還的,要求發行人向遭受匯票損失的合同持有人支付特定金額的賠償金的合同。

    信用保護買賣雙方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務的,應當按照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分類,按照《工商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第37號》、《工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原件》或《工商企業會計準則再保險合同第26號》和《企業會計準則》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中的財務報表。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信用風險緩解是指商業銀行使用合格的抵押品、淨額結算、擔保和信用衍生品來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 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監管資本,信用風險緩釋功能體現在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或違約風險敞口的下降上。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一)商業銀行應進行有效的法律審查,確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認定和使用以明確、可執行的法律檔案為依據,相關法律檔案對交易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2)商業銀行應在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信用風險緩釋範圍。

    3)商業銀行不應重新考慮信用風險緩解的作用。信用風險緩解只能在債務人評級、債務評級或違約風險敞口估計中反映一次。

    4)商業銀行應保守估計信用風險緩解工具與債務人風險的相關性,綜合考慮幣種錯配、期限錯配等風險因素。

    5)商業銀行採取信用風險緩釋措施後的資本要求不得高於未採取信用風險緩和措施的相同風險敞口的資本要求。

    6)商業銀行應制定明確的內部管理制度、審查和操作程式,建立相應的資訊系統,確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7)商業銀行應當公開信用風險緩釋政策、程式和程度,抵押品的主要種類、估值方式、擔保人種類、信用衍生品交易對手型別及其信譽、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風險集中度、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所涵蓋的風險敞口。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0月29日發布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試點指引》建立了信用衍生工具,即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是指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等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簡單基礎信用衍生品,即可交易的、一對多的、標準化的、低槓桿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協議, CRMA)和信用風險緩解權證(CRMW)被業界認為是中國信用衍生品市場在全球的創新,類似於全球的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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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回答2024-03-27

平心而論,演繹平和:平靜的心情,沒有情緒; 評論:評論。 描述冷靜地給出客觀的評價。 不是用心!! 老實說,這是標準的錯誤答案。

11個回答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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