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離婚有冷靜期嗎? 家庭暴力離婚有冷靜期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2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夫妻雙方已通過雙方協議登記離婚,則需要適用離婚的冷靜期。 但是,如果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起訴離婚。

    所謂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後的一定期限內,為避免夫妻輕率離婚,為避免夫妻輕率離婚,可以冷靜思考的時期。 同時堅持離婚自由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30天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的,由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後出具離婚證; 在此期間,男女雙方均未提出離婚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根據雙方初次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間的衝突,危及他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如果人民法院認定一方存在嚴重的家庭暴力,而另一方確實因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將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繼續受到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離婚冷靜期是指婚姻雙方根據自由離婚原則申請自願離婚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任何一方均可撤回離婚申請,終止登記離婚程式。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項制度,其立法理由是我國對登記離婚的限制較少,離婚更方便,而這種寬鬆的政策為倉促離婚創造了機會,閃婚和閃婚現象更加嚴重, 而且離婚率高,不利於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子女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登記離婚的冷靜期條件如下:

    首先,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並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並符合離婚條件,則暫時不簽發離婚證,婚姻關係不會立即解除。

    第二,離婚冷靜期為30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在30天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四,如果雙方在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得離婚。

    如果婚姻存續期間發生家庭暴力,雙方希望通過雙方協議離婚,那麼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雙方仍需經過30天的冷靜期才能離婚。

    對此,有人認為,這樣會延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痛苦,不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在實踐中,一般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離婚訴訟,法院一般會在因家庭暴力離婚的情況下進行一審離婚判決, 因此更有利於通過訴訟離婚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的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起訴離婚。 因此,“冷靜期”條款不利於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律機關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結之一,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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