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和備案之間的時間關係??? 5

發布 社會 2024-04-2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我們通常所說的舉報犯罪,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向公安機關舉報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公安部關於改革和完善刑事案件受理和立案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日; 需要核實犯罪嫌疑人線索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七日; 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審查決定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立案制度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刑事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 需要核實犯罪嫌疑人線索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七日; 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作出不予受理立案的決定後,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的事實有誤,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理立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首先,如果報案,並不一定意味著公安機關會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 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視為犯罪。

    起訴時效已經屆滿。 那些被大赦令免除懲罰的人。 根據刑法的規定,投訴是犯罪,並且不提出投訴或撤回投訴的。

    被告人已經死亡。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立案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對普通案件進行調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或者口頭申訴,經審查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 認為不予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

    刑事案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1998年5月14日令第35號公布)。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有控告人,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可以看出,刑事立案的時限也是七天。

    具體案件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不得而知,一般為七天。

    認為應當立案但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未立案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為什麼只有5分,加分,我玩了這麼久。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舉報”是指公民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人向司法機關舉報的活動。

    立案是指司法機關受理舉報後,經過審查,確認為犯罪行為,決定進行調查的活動。

    可以看出,在立案之前,案件已經上報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投案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願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並列出應予受理的材料清單; 並由自首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願投案人簽字。必要時,應當拍攝照片或者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證據確鑿,可以立即立案。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派出所報案後,一般會在三天內立案,如果案件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核實,七日內立案; 案件重大、疑難的,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無論立案與否,公安機關都會通知控告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本轄管轄範圍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荒野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經縣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級別或以上。有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一)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登記,接受報案、閱卷材料,並出具收報收據;

    (二)公安機關受理舉報、控告、舉報或者自願投案的時限,一般為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重大線索、線索複雜,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四)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的期限為三日以內開始審查,一般審查期限為10日,最長審查期限為30日。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受理舉報、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的期限,是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2.

    對線索重大、情節複雜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3.對特別重大、複雜的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4.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為三日以內開始審查,一般審查期限為10日,最長審查期限為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起訴書的內容、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條例規定的提起訴訟條件進行審查。 起訴書內容、材料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解釋,並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逾期補正,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

    當事人拒不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退回起訴狀並記錄在案; 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立案,並明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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