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如何避免支付賠償金?

發布 社會 2024-04-16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僅規定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分類,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是重大事故。 這些是在國家層面解釋的,如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人民幣的直接經濟損失。

    哪怕是普通事故,也至少要是造成3人死亡、重傷1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你不必從這個方面考慮它。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滿不續簽,企業不提出變更或者提高續簽條件的,企業無需支付遣散費。 依據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一、國家層面的安全事故分類規定,是國家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上報和調查,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是從國家、企業和國家的角度出發, 是很小的,內部安全管理事故分類,事故調查和處理不能一樣,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我想你其實想在這裡問一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重大損害有多大,而且每個單位的性質不同,標準也不同,很有可能這個單位會被視為重大損失,而在另乙個單位則是重大損失, 各單位可根據自身性質、損害程度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式,通過規章制度加以明確。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只有當雇主維持或改善工作條件(改善福利)並且雇員拒絕簽署合同時,才會支付遣散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是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需要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1、如果單位不續期,需要賠償。

    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約,則取決於具體情況。

    進一步細分為兩種情形: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經濟補償。 2、如單位降低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封閉狀態簽證,單位也將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有其所規定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失時續簽終止。 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會否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並支付服務滿一年的工資兩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固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工作,通常是三個月以上。 一般來說,大約需要1-3年。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問題的解答,我們可以理解,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約,應該支付員工遣散費,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馮恆木諮詢服務,歡迎您再次諮詢法律諮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合同期滿,公司未續簽賠償辦法如下

    1、計算每工作一年的月薪;

    2、一年以下半年以上的部分,按一年計算;

    3、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的,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如果合同到期,員工因公司過錯而沒有續簽,或者員工認為續簽的工作條件較低並合理拒絕,他或她可以獲得賠償。

    合同期滿未續簽的辭職手續:

    1、辭職前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說明辭職原因;

    2、確認辭職後,將辭職申請提交領導簽字批准,簽字完成後,將辭職申請提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一般辭職應提前乙個月提出,由領導安排人員做好交接工作;

    4、檢查債務、歸還資料、辦公用品、車輛等物品並做好記錄;

    5、簽訂合同的員工辭職的,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合同。 <>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合同期滿後,如何補償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

    1、合同期滿後企業未續簽勞動合同,仍在單位工作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款,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辭職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每滿一年按月支付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 如果員工不續簽簽證,是否需要賠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會賠償變更的麻煩,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還應當補償勞動者;

    2、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約的,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過高,即高於該地區員工上一年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僅按員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計算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是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需要支付遣散費。

    1、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如果公司不簽訂合同,則需要補償員工工資的兩倍。 一般按11個月工資計算,後按單位未繳納保險費造成的損失計算,乙個月工資可作為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限期合同。

    單位可以支付終止合同的遣散費,並終止合同。

    2、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除了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外,還需要注意以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和經濟補償;

    2、員工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3、清算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

    4、工作和業務交接;

    5、出具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作為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證明。 該證明應說明僱傭合同的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以及所從事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可以在證明書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3、勞動合同未規定工資福利如下:

    2.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責令其改正。

    3、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如果不依法支付遣散費,還需要額外的遣散費。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員工沒有違反企業規定,沒有做過一些違法的事情,那麼企業就應該與員工續簽,如果企業不與員工續簽,就相當於直接解雇了員工,需要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所以並不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就不想簽了滑溜溜的純,這顯然是不合規的,首先,企業要保護這些工人的權益,不能因為一些簡單的原因就解雇員工。

    事實上,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公司不願意與員工續簽或提供低於原合同的勞動待遇,作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畢竟公司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企業還必須向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一般薪酬按N+1計算,n代表乙個工人的工作年限,所以企業無權隨便解雇員工,但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你就主動辭職。那麼公司將不進行任何經濟補償。

    很多企業在利益上都淪了,為了節省成本就直接解雇員工,我覺得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乙個優秀的企業必須負責,如果職工發現自己被企業逼退,不要選擇盲目容忍,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企業作出經濟補償,而不能這樣做。

    如今,勞動法越來越完善,勞動者的權益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因此勞動者再也不用擔心自己是弱勢群體了,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解雇員工,而不是想解雇就解雇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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