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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特殊工種勞動合同法無例外。 合同期滿後未續約的,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但有乙個例外:用人單位在維持或改善待遇的條件下與您續約,員工仍不同意續約。
2、本新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按服務年限計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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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對從事有毒有害勞動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檢查,檢查職業病。 此外,與其他職位相比,沒有額外的優惠政策。
1、合同期滿,當事人不續簽時,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中“非因自願中斷就業”要求的,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2、合同期滿後當事人自願辭職的,不支付遣散費,否則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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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它是否是一種特殊型別的工作無關。
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在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遣散費,其中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工資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下工資支付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不續約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福利進行減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通過維持或增加工資福利等方式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期滿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滿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拒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為違法,勞動者每工作1年,按2個月工資的比例支付補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