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可以准予離婚。 對於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但母乳餵養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出那一方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徵求孩子自己的意見。 不撫養孩子的父母應每月支付贍養費,一般在年收入的20%至30%之間。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和承擔,一般為人身的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財產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分擔由法院決定。 一般來說,婚後婚前彩禮被視為共同財產,不能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協議離婚的,經雙方協商後,應持雙方離婚協議、結婚證、身份證到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向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人未登記但居住一年以上的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你成年後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那麼你就不必支付,如果是法院強制執行的,那就向法院申請要求終止執行。
忠告:婚姻是有風險的,離婚要謹慎。
-
您是否正在領取子女撫養費,該撫養費直接從您前夫的工資中扣除並記入您的卡? 然後你可以出具證明孩子是成年人的證明,影印孩子的戶口簿,對前夫說“是”,拿到你前夫單位給你發工資的人,要求對方停止給你支付子女撫養費,這應該沒問題。
-
你可以聯絡處理此事的法官,看看你是否可以停止扣除工資。
-
當孩子達到成年年齡時,他或她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
-
法律分析:1談判和解。
2.如果談判失敗,法院將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費義務、無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
離婚後,只要滿足以下條件,贍養費可以減少:
1.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工作能力,喪失經濟收入,確無力支付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金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能力負擔並有能力撫養;
2.因犯罪入獄改造,無力支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支付子女的部分或全部贍養費。
1. 如何自行減少子女撫養費?
贍養費一般不能自行減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與對方約定的,可以減少:
1.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工作能力、失去經濟收入、無力按原約定或判決支付,且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能夠負擔的;
2.因犯罪需要服刑,無力支付的;
3、正在撫養子女的再婚配偶的配偶願意撫養子女。
2. 選擇豁免或豁免子女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要申請放棄子女撫養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工作能力,喪失經濟收入,無力支付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金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能力負擔並有能力撫養;
2.因犯罪被監禁、改造,無力支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贍養費。
3.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支付贍養費?
1、雙方談判達成協議。
只要夫妻雙方都願意,也就是說,只要夫妻一方不給另一方,多給一點,那麼夫妻雙方就可以協商解決離婚不交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2.特殊情況。
一般來說,沒有子女撫養費的離婚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付款人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工作能力,無法支付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金額,且無經濟能力,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能力負擔並有能力撫養子女。
(二)付款人因違法犯罪被監禁改造、勞動教養,喪失經濟能力,無力支付的。但是,在恢復人身自由後,如果存在經濟**,仍應按照原來的協議或判決支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部分或全部子女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由付款責任方承擔的贍養費金額可能會相對減少。 但是,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撫養他們,則生父或母親的付款金額不能減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第(一)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贍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對於那些有固定收入的人,贍養費通常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 20% 至 30% 支付。 支付兩倍以上子女撫養費的,可以適當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如無固定收益,可參照上述比例,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維修金額。
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提高或減少上述比例。
-
1. 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期限一般應結束到子女年滿 18 歲為止。
2.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不滿,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撫養費。
離婚後可以見到孩子,這在法律上被稱為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流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短期探視、接觸、見面、交往、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38條規定: >>>More
離婚後,孩子的母親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起訴,但畢竟夫妻倆是一樣的,而且也是孩子的親生母親,能談判就談判,能調解就調解,以後不要在中間為難孩子。 >>>More
1.當事人的出生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2.當事人的出生行為發生在戶籍所在地的,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3.當該人的出生行為發生時,最後由其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發現,然後由最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收集標準作出收集決定。 一方當事人已在一地被徵收社會贍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再因同一事實徵收社會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