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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可以在 3 月 25 日之前提出上訴,並且有充分的理由。 2.女兒的生活費可以通過列印銀行的賬單來證明。 你可以拿出任何證據證明她沒有積極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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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到法院的傳票了嗎? 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律師不能特別授權,未收到傳票缺席的,可以向當地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如果你離婚了,你只是要提起財產訴訟,那就更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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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上訴,她沒有到場,也可以缺席審理,如果你需要提供以下證據1你打電話給你女兒生活費的銀行對賬單,你可以通過你女兒的銀行卡查詢匯款記錄, 2 買房時,首付應該刷卡, 銀行也有記錄。我想這就是它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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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提出上訴。 否則,您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 針對你的問題,你的妻子可能是騙子,至於你的手機號碼沒有改變,你可以去找證人確認。
你也可以拿著你女兒的卡去銀行轉賬出存款和取款明細,另外,如果你和你老婆能見面,可以把你們的對話錄下來(錄音的具體細節我就不多說了,有字數限制,可以在上面查一下,上面有答案)。 此外,我建議你聘請律師來幫助你打官司,因為你有很大的機會打贏官司。 希望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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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和你的妻子似乎在09年合法離婚了。 所以。。。她不再是你的妻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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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證明法院判決侵犯了您的權利,您有權提出上訴。 只要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就不生效,需要等待二審結果。 如果您妻子持有尚未生效的判決,則她的判決無效。
此外,如果原判決已經生效,您可以提出上訴。 法院的缺席判決是有問題的,法律要求法院通知你出庭,除非你找不到。
如果像你聲稱的那樣,你每個月都給你的孩子錢,你可以向法院申請銀行對賬單,證明你從未失蹤,你的愛人關於你找不到你的陳述是虛假的,法院的判決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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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聘請律師, 2.上訴。
3.找到足夠的證據。
4.等待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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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雖然丈夫出售了丈夫共同擁有的房屋,但房屋尚未轉讓,買受人不能善意取得房屋,因此可以收回房屋。 但是,它可能會面臨違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拖延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繳納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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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轉售房屋,第三者善意購買的,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購買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日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如何確定夫妻一方出售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房屋,符合法定條件的,為有效,條件如下:
1)買方在購買時是善意的;
2)合理**;
3) 完成傳輸。
未經許可,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不得出售房屋,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配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以自己名義登記的合法共同房屋;
一方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具有房屋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2、夫妻雙方單方**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單方**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由第三人善意購買並支付合理對價,則買賣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購買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另一方收回房屋的主張。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丈夫是否向妻子隱瞞了**店的效力。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依法出售房屋的協議是有效的,但處置權受到限制。 如果丈夫未經妻子同意而獨立進行買賣,妻子可以收回房屋的權利,但需要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其損失; 買受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且已經辦理了物權出讓手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收回房屋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未同意另一方**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而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完成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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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妻子偷偷賣房合法嗎?
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徵得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處分和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大修,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無處分權人的合同只有在合同得到權利人承認或無權處分合同的人在合同訂立後取得處分權後才有效。
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在出售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時,合同一般應由夫妻雙方簽字或蓋章,但按照慣例,夫妻一方在合同上簽字。 此時,對方雖未簽訂合同,但明知銷售事實且不提出異議,視為已默示同意,不得以事後未親自參與處置為由否認處置的法律後果。
變更共同財產名稱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想在房產證上加上夫妻的姓名或變更夫妻之間的共有人,則無需繳納契稅,但必須提交以下檔案: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原件);
2、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協議和變更申請書(原件);
3、結婚證;
4、房屋登記表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所附的房產(分戶)平面圖兩份。
申請地點為房產所在地區縣建設委的房屋所有權登記部門。
具體問題已在上面得到解答。 在實踐中,如果配偶一方未經授權出售聯名房屋,這通常是無效的。 由於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所有業主此時應同意處置房屋。
2、房子被老婆的脊椎拆了,兒子偷了,賣房有效嗎?
房子被妻子偷了,賣房子的行為無效。
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果房產是善意取得的,房管局的轉讓手續是不能逆轉的。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櫻花。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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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房子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可以說合同沒有隱瞞。 如果是乙個人的姓名,只有丈夫可以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清除障礙物、消除危險判決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由聯昌租金承擔。
你可以向他索要一定數額的賠償。 房屋的產權須在房地產證上登記。 由於這所房子的地契上寫著你們倆的名字,所以這所房子目前歸你們倆所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