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 土地 20、土地事務 律師諮詢?

發布 社會 2024-03-06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總結。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包括:(1)因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包、出租、交換、轉讓、股權而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合同用地而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制土地及其補償而產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解決。

    第四條 當事人不和解、調解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在城邊的乙個村子裡買了乙個院子,現在村里不允許我蓋房子,我說我不是他們村的人,那我該怎麼辦?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包括:

    (一)因農村土地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包、出租、交換、轉讓、股權而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合同用地而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制土地及其補償而產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解決。 第四條 當事人不和解、調解或者不願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假設你不是乙個拒絕為你申請宅基地的村民。

    有宅基地證書,但不是以我的名義。

    我在城邊的村子裡買了乙個院子,現在村里不允許我蓋房子,說不是他們村的,這種情況應該像當地村委會申請宅基地一樣。

    為什麼你買的房子不是在你名下?

    您可以要求買家轉讓所有權。

    我只是想問一下是否可以轉讓,他們說沒有他們的村莊,他們就無法建造房屋。

    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如果你不必來自這個村子,沒關係嗎?

    不屬於村里,就不能轉讓宅基地,也不屬於集體組織。

    但現在隔壁的房子不是這個村子的人,其他人都在那裡買了房子,現在被城市包圍了。

    他們買房時不能自己建房。

    安頓下來後,您可以申請宅基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律師分析:土地糾紛是城鄉地區普遍存在的問題之一,也是經常引發衝突和糾紛的領域。 土地糾紛律師諮詢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和支援。

    同時,服務不僅方便快捷,而且在時間和地點上也更加靈活,非常適合需要及時解決問題的人。

    土地糾紛是乙個廣泛、複雜和多樣的問題,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能。 同時,在處理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式,確保自身利益不喪失。

    延伸內容:諮詢土地糾紛律師**諮詢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首先,選擇正規、合格的**律師服務平台進行諮詢; 其次,在諮詢過程中,要向律師提供詳細、準確的情況描述,使律師充分了解問題和情況; 最後,要仔細閱讀律師提供的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案,理性分析,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登記手續的形式進行。 土地出讓合同應當包括出讓的用途、面積、位置、價格、出讓條件和約定的履行期限。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問題而發生的糾紛。

    具體來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對同一塊土地主張所有權,但尚未同時確認,難以根據各方理由解決土地所有權矛盾。

    它具有以下特點:

    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端一般發生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 關於使用權的爭端產生於國家與集體之間,以及集體與集體之間。 它也發生在國家或集體與個人和個人之間。

    目標的特殊性通常表現為誰擁有和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問題。

    大多數爭議的特點是複雜性、年代久遠、難以驗證和強有力的政策。

    土地所有權糾紛有特定的程式。

    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是:

    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所有權界限不明確;

    物理區域與批准區域不一致;

    土地使用手續不完善;

    未落實補償、安置等措施;

    國家政策體系的變化;

    土地租賃、借用、反覆徵用、劃撥等,造成土地所有權混亂;

    無原始記錄的耕地基礎設施建設導致土地原有狀況的變化和土地邊界的變化,以及歷史原因遺留的其他問題。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當事人應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合同。 然而,在現實中,簽訂承包土地流轉書面合同的情況很少見,大多數當事人以口頭協議的形式對土地進行分包、租賃、交換或耕種。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代表該方當事人轉包、出租、交換或耕種的土地,涉及如何確定口頭協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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