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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是關於關稅和貿易準則的多邊國際協定和組織。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經濟嚴重蕭條,國際秩序混亂,1944年7月在美國布雷頓森林舉行的國際貨幣和金融會議(有44個國家參加)提出成立國際貨幣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即世界銀行)和國際組織作為支援全球經濟的三大支柱。規範世界經貿關係,促進全球經濟的復甦和發展。194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定召開一次關於**和就業的國際會議,並成立了乙個籌備委員會,開始起草**國際組織的章程。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同意將正在起草的國際**組織章程草案中有關關稅和關稅的規定摘錄為單獨的協定,並將其命名為“關稅和**總協定”,23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這一“臨時適用”議定書。 它於 1948 年 1 月 1 日生效,並在該檔案的基礎上成立了乙個相應的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其成員最終增加到 130 多個。 其成員國分為三個層次,即締約國、事實上的關貿總協定國家和觀察員國。
從1947年到1994年,關貿總協定舉行了八輪多邊**談判。 據不完全統計,前七輪談判中,有近10萬種商品達成關稅減讓。 據不完全統計,前七輪談判中,有近10萬種商品達成關稅減讓。
1993年12月15日,第八輪談判(稱為烏拉圭回合)取得了更重大的進展,代表批准了一項“最後檔案”。 該檔案規定建立乙個世界**組織,以取代目前的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同時降低數千種產品的關稅,並將全球**規則擴大到農產品和服務。 1995年12月12日,關貿總協定128個締約方在日內瓦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宣布關貿總協定的歷史性使命結束。
根據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達成的協議,關貿總協定自1996年1月1日起由世界貿易組織(WTO)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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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世貿組織的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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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關貿總協定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署,並於1948年1月1日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法》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按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協定,給予其他締約各方和參與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或者按照互惠互惠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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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貿總協定與世界上最大的組織在國際地位或性質、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以及世界上最大的組織的不同爭端解決機制方面有所不同。
1. 不同的國際地位或性質
關貿總協定最初僅提及《關稅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和**國際協定,後來成為乙個準國際組織。 世貿組織是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成立的常設國際組織,獨立於聯合國。
2、管轄範圍不同
關貿總協定僅涵蓋大多數商品,而世界組織涵蓋大多數商品、服務和智財權。
3、世界領先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不同
關貿總協定採用協商一致原則,如果協商不成功,世界**組織可以進行表決。
世貿組織在運作過程中堅持的主要基本原則:
1.不歧視原則。 它體現在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中。
2.關稅保護原則。 世貿組織允許保護國內產業,但只能通過關稅,而沒有其他進口限制措施。
3.降低壁壘的原則。 成員協商降低各自的關稅水平,並將這些優惠納入每個成員的關稅減讓表,以“約束”氏族局,從而為成員中第一的發展奠定穩定和可預測的基礎。
4.公平競爭原則。 世貿組織強調公開和公平競爭,反對以傾銷和補貼為主的不公平做法。
5.一般禁止數量限制的原則。 一般而言,對進出口實行數量限制是違反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的。
6.協商調解原則。 協商和調解是世貿組織解決成員間爭端的重要原則。
7.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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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領先的組織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擁有164個成員國,主要包括馬來西亞、馬爾地夫、新加坡、日本、泰國、以色列西部、印度、印度尼西亞、中國、美國、墨西哥、加拿大、西班牙、義大利、英國、葡萄牙、奧地利、愛爾蘭、冰島、德國、丹麥、芬蘭、法國、荷蘭等。
2. 歐盟有28個成員國,主要是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賽普勒斯、馬爾他、拉脫維亞、立陶宛和愛沙尼亞。
3. 東南亞國家協會有10個成員國,主要是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菲律賓、新加坡、汶萊、越南、寮國、緬甸和柬埔寨。
4. 襲擊發生前,石油輸出國組織有14個成員國,主要是沙地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利比亞、赤道畿內亞、奈及利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厄瓜多尔、委內瑞拉、加彭和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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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同友。
關貿總協定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署,並於1948年1月1日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按照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和參與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或者按照互惠互惠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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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成立於1947年。
關貿總協定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署,並於1948年1月1日成為臨時性協定。 關稅和關稅總協定是政府之間締結的關於關稅和規則的多邊國際協定,簡稱關稅和貿易總協定。
其目的是消除國際社會的差別待遇,通過降低關稅和其他壁壘來促進國際自由化,從而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和流通。
應當指出,由於未能滿足規定的生效條件,關貿總協定作為一項多邊國際協定,從未被正式否決,而是始終以《臨時適用議定書》的形式具有臨時效力。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是世界領先組織的前身。
關貿總協定的宗旨
關貿總協定的序言明確指出,其宗旨是締約國的行政人員認為,在處理其與經濟事務的關係時,它們應以提高生活水平為目標,確保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實質性和持續增長,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 發展商品的生產和交換。
通過締結互利協議、大幅減少關稅和其他障礙以及消除國際層面的歧視性待遇,為實現上述目標做出貢獻。 關貿總協定實施40年來,經過多次關於比縣的關稅談判,締約方的關稅大幅降低,世界頂級加價十餘倍,在國際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以上內容參照《關貿總協定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