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續簽原僱傭合同的基本工資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1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圖,都是符合法律的。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的協議。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工資仍按照原合同標準,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危險,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符合法律。如果雇員因工資與前乙份合同相同而拒絕簽署僱傭合同,則雇主無需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只要雙方同意,當然是可以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應該是可能的,因為這是乙份新的勞動合同,關鍵取決於你的雇主和雇員之間的談判結果。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果覺得自己的工資需要加薪,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如果工資部分協商好了,可以在續簽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重新協商工資,經雙方協商後,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工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續簽勞動合同時,當然可以一起協商工資和套餐。

    因為第乙份勞動合同到期了。 目前,您不再與公司有任何僱傭關係。

    當您第二次簽訂合同時,它是乙份新的勞動合同,因此您可以與公司協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當然,可以重新談判工資,因為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你也可以在續約時重新陳述你的要求。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是的,要和公司領導協商,也要遵守相應的規定,選擇合適的方式來協商工資,重新談判工資沒有問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是的。 因為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合同到期續約是新的協議,可以由雙方重新協商,重新簽字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執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續簽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第十八條【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工作條件不明確的,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可以維持或增加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 工資福利減少的,勞動者不得續簽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唯物主義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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