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怎麼買房,婚後怎麼分割? 5

發布 社會 2024-04-21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在這種情況下,該財產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共同償還財產的部分應視為銀行貸款和買受人的個人債務。 無論婚後單獨還是共同償還貸款,都是夫妻共同權益的支出,如果還款部分包括另一方一半的權益,一方必須在離婚時歸還給另一方。 如果能夠證明貸款還款資金在婚前財產中或雙方另有約定。

    關於財產價值的增加,如果財產價值的增加純粹是自然原因,與共同償還貸款或兩人的共同服務無關,則共同還款方無權要求分享增值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財產應按照雙方支付的比例進行分割。 通過關注和訪問法律諮詢崗吧和律師吧的平台,**可以詢問歷史行業人士對這種情況的判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兩種法律關係是房屋所有權的法律關係和抵押債權人權利的法律關係。 如果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婚前申請抵押貸款,並且房地產證書登記在他或她的名下,則該房屋是個人財產,抵押貸款是個人債務。

    但是,如果婚後還款部分屬於配偶的繳款,則應退還。 雖然地契是以一方的名義登記的,但配偶有證據證明該房產也是在婚前購買房屋時投資的。 首先,房屋的產權屬於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其餘未歸還的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

    但是,如果首付款和已還清的貸款部分屬於配偶的供款和還款部分,則應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王念英未能達成共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無過錯方高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關係分為兩種,即房屋所有權的法律關係和抵押債務的法律關係。

    這三種型別是:

    1、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了帶有個人財產的房屋並申請了抵押貸款,並且房產證登記在他或她的名下,則該房屋是個人財產,抵押貸款是個人債務。 但是,如果婚後償還的貸款部分屬於配偶一方償還,則應退還。

    2、雖然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其婚前購房時也出資。 首先,房屋的產權屬於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但已償還的首付款和貸款部分應返還給配偶進行出資和清算。

    3、雖然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是基於雙方約定所購房屋為共同擁有的前提。 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抵押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在分割時,應考慮到雙方的出資比例,他們沒有共同生活或存在期限短的事實。

    財產可以參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不限於平分。

    A 和 B 彼此認識,彼此感覺良好。 為了表達真愛,他們一起買了一套價值83萬元的房子。 4年後,婚姻將被登記。

    但真正同居後,他們覺得對方的性格不和諧,於是提出分手。 解除婚姻沒有異議,但不能一致否決房屋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 (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的,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地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該房地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置。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人所有,尚未償還的借款為登記人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登記在不動產的一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補償另一方婚後共同償還的借款和與鄭保財產有關的應加入鄭寶的財產增值部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婚前買房和離婚後分房以及婚前房產所有權確認方式為: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全額購買,登記也是以一人名義辦理,房屋屬於個人,不需要分配; 如果房子是婚前貸款買的,婚後雙方一起還貸的,登記的兩個人的名字屬於夫妻雙方,平分。 乙個人的名字的註冊可以由雙方協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第七十八條(一)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買賣不動產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的,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按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該動產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在不動產的一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補償另一方償還貸款和相應的財產增值。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買房,婚後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貸款,那麼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是婚後共同還款,夫妻共同共同還款的部分, 然後一起協商劃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較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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