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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公司內部審查,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否則屬於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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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答案如下:
一、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2、此情形違反勞動法,但按時繳款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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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勞動者與公司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不以任何理由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而不支付租金,即使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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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一定是非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雇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入職職工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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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公司違法,必須簽訂1個月的勞動合同,而不是培訓協議,否則從第二個月起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補償金雙倍工資 13 天。
2.再次支付工資,根據你說的:
培訓工資,1個月,30*30=900
從上個月20號到本月20號的工資,整個月,我拿了11號,所以有9天的工資,而從這個月20號到下個月20號的工資,你只做,所以再加20天,加29天一起, 基本上是乙個月的工資。
3.換句話說,你應該在這家公司拿到3份工資,900+9天+20天。
至於要不仲裁,就看企業的配合了,願意不賠償都無所謂,鬧事會耽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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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應該沒有問題,10月12日到11月14日培訓工資900多,11月20日到11月20日正常工資。 而且11月20日到現在的工資還沒有結算,所以應該要等到12月20日才能發工資,雖然是兩個月的工作,但也要在發工資的那天發工資,除非你不做,比如你已經工作了29天,但是公司是每個月的30天發工資, 提前向您解釋,您仲裁什麼?是你自己沒有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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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好! 工資支付的依據是合同中的工資報酬,第二個月支付200元是違法的。 可以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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