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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時有資金的證據嗎? 如果沒有,那就沒辦法,你的女兒不會承認有父親。 那麼還能做些什麼。
你沒有任何證據。 如果您有銀行的提款程式和轉賬證明。 不要和你的女兒扯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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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只能保留自己貢獻的證據(比如銀行卡上的費用清單等),拿回自己買房的錢,留給老人,然後否認自己生了這麼壞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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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倆一起買房,雖然房產證上只有女兒的名下,但父親還是可以提供原購房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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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拿出證據證明你給了他錢,包括轉賬記錄等,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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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可以起訴女兒,有轉移記錄作為證據,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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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所房子是什麼時候給他的? 你還有其他證據嗎? 你想不要寫乙個名字? 如果一直要求你這樣做,那也沒什麼,如果你想證明它,你必須找到證據。 希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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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買房的時候給錢的時候,不管錢是給女兒還是給房地產經紀人的,有沒有付款記錄,找證據證明你付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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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我能做什麼,我女兒不會承認......現在真的有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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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為女兒買了房子,並寫下了女兒的名字,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它仍然是共同財產。 你還不如寫下你的名字,給你的女兒乙個住的地方。 這樣更安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雖然法律對此有規定,但實際上,上法庭還是很麻煩的。 所以這不是乙個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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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規定外,父母婚後贈與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該財產是贈予配偶一方的,則父母贈與的財產屬於配偶一方,因此可以被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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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額支付,可以視為對自己子女的禮物,子女的配偶不應有份額。 如果是貸款買房,首付部分由女方父母支付,應視為單獨贈予子女,共同還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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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買下房子後,就以女兒的名義登記,明明給了女兒乙個人,也就是女兒的個人財產,女婿沒有分成。
只要女兒以後不把男方的名字加在地契上,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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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出婚後,父母買下了女兒的房子,雖然結婚證上只寫著女兒的名字,但只要房產證上寫著女兒的名字,而且是婚後女婿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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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出嫁的女兒買房,房產證上寫著女兒的名字,如果房子和女婿不同意,女婿有一半,因為是婚後的財產,只有女婿同意,這套房子是你買的,給女兒的,這樣就屬於你女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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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給出嫁的女兒買房,房產證上寫著女兒的名字,可以當個法律大法官,女兒的綜合贈與女婿無關,利益不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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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兒買房,房產證在女兒名下 這是婚後私有財產 最好公證一下,法律效力更強 這樣的房產女婿沒有份 除非女兒有特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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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給你出嫁的女兒買房,在房產證上寫上女兒的名字,女婿有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你可以就這個問題諮詢乙個好的律師,處理這件事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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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全額,可以直接寫上女兒的名字,應該沒有點可以繼續,但是這是屬於婚期的東西,裡面可能有法律定義,所以肯定要有一些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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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已婚女兒購買的財產可以以禮物的形式送給女兒,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你是否想送給你的女婿,如果你不想給,女婿是法律規定的。 辦法可以直接給女兒,因為父母可以自己直接撫養孩子,但這種情況不會影響夫妻關係,所以還是要謹慎的,如果女兒和女婿的關係比較好,其實房產對雙方來說都是最好的, 如果怕有問題,可以公證,直接的未來就是女兒自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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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女兒買房,房產證上寫上女兒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父母給女兒的,女婿有居住權,但沒有處置權,也就是說沒有女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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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父母的意願,父母給誰就是誰,最好有公證。 既然說房子是給女兒買的,就成了女兒的私有財產,房證上還說戶主是女兒,萬無一失。 該財產與女婿無關,女婿沒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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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父母給女兒全額買了房子,好吧,如果女兒不用付一分錢,那麼,這張房產證上寫著女兒的名字,女婿沒有份,這是女兒的私有財產,如果女兒和女婿也投資一部分錢, 女婿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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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父母給女兒買房,只要房產證上寫上女兒的名字,婚後有女婿的影印件即可。 告訴父母給女兒買房,只要房產證上寫上女兒的名字,婚後有女婿的影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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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你給女兒買了房子,房產證上寫著你女兒的名字,你就必須有份,因為如果敘述了女兒的死,電影的劇情和你父母想說的接班人是有希望的,所以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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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為已婚的女兒買房。 地契上寫著女兒的名字,房子的女婿。 是的,沒有意義。 因為這個房子沒有女婿,也沒有錢。 如果是首付,則由夫妻共同支付。 房子。 帶。 女婿可以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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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吧! 第一
因為沒有相應的財產登記手續;
那。 2、女兒目前已婚;
那。 3、如果想明確房產的權屬,在買房時,需要去公證處辦理房產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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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婚姻中的財產是一樣的,每個人都有一半。 除非立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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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的名義買,不離婚幹嘛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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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給出嫁的女兒買房,地契上寫著女兒的名字,就是父母單獨給女兒一處房產的情況。 措辭很明確。 根據繼承法,房屋的女婿擁有一定比例的繼承權,包括父母的父母和父母的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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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這位家長寫清楚,就是給女兒的房子。 如果房產證上只寫女兒的名字,可以證明是給女兒的女婿的,所以不用擔心。 當然,這份購買合同必須保留。 還應保留付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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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全額,如果父母出資,保留出資證明,如果名字只寫在女兒身上,則出具公證證明,證明財產屬於女兒一人。 在這種情況下,女婿將沒有份額。 但也許親戚之間的關係更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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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給已婚女兒買房,房產證上寫上女兒的名字,為了防止婚姻變故造成財產損失,可以宣告只給女兒,或者去公證處做公證,這樣房子就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沒有女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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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之一, 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女婿沒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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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要留下證據證明父母出錢給女兒買房,否則女兒作為合同簽字買受人和付款人,無法證明是父母給的。 最好的辦法是父母先自己買房,時機成熟後再給女兒。 這樣一來,女婿就沒有份了,也不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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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額買下,以後女婿肯定沒有份,貸款買,結婚時貸款還沒還,需要女兒和女婿還貸,女婿應該享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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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出嫁後,父母單獨為已婚女兒買房,父母應將房屋公證給女兒,房產證應註明產權歸女兒所有,女婿無份,否則,公公父母為女兒買的房子屬於夫妻財產, 女婿應該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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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況可以分為兩部分,如果你說你給女兒買了一套房子,想把這套房子留給你女兒乙個人,那麼你應該寫乙份協議,把房產留給你女兒和你兒子乙個人,這個協議之後,這個房產就只屬於你女兒了, 如果沒有這個協議,那麼這個房產證就是在女兒的名下,現在女兒結婚了,那麼這個房產就是他們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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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產證上只寫女兒的名字,父母在買房時明確表示房子是給女兒買的,那麼房子就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女婿沒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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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給女兒買房,房產證上寫著女兒的名字,房子屬於女兒,屬於自己的財產,不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女婿有居住權,但沒有買賣分割的權利,即使離婚, 財產屬於女方,不屬於男方,因為屬於父母,屬於女兒,與女婿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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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給出嫁的女兒買房,地契上寫著女兒的名字。 如果你想讓這套房子由你女兒乙個人擁有,那麼你就要留下證據證明這套房子是你岳父母送給你女兒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婿也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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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全額為女兒買房,那麼女婿就沒有份了。 如果支付了一部分錢,或者只付了首付,其餘的由女兒支付,或者還了貸款,那麼這部分屬於女兒家的共同財產,女婿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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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婚後購買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買房送給女兒是可以的,但是他們需要繳納比較高的贈與稅,女兒也需要繳納比較高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女婿對財產沒有財產權。如果直接登記在女兒名下,女婿也擁有一半的財產。 也就是說,要麼給國家,要麼給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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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給出嫁的女兒買房,如果房產證上寫著女兒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送給女兒的禮物,也就是說,已經是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了,當然女婿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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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買房,誰在房產證上寫上你的名字,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是婚前財產,否則它是私有財產。 婚後給女兒買了房子。 只要寫下你自己的名字,反正以後會由你的女兒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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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給出嫁的女兒買房,房產證上寫著女兒的名字,女兒和女婿是一家人,女婿必須有份。 但如果在女兒的房產證上註明,則擁有獨立的產權。 這四個字。 這將是女兒自己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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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支付女兒的房子費用。 如果只寫女兒的名字,父母留下付款證據,若是若氏以後離婚,就和女婿沒有關係了,如果沒有付款證明,婚後買房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離婚是有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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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父母一方為子女全額購買房屋,原則上屬於子女一方,如果不希望女婿分割財產,也可以表明該財產歸女兒一人所有,這樣女婿無權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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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女兒買房是贈與,不是女兒夫妻共同財產,女婿沒有份,但父母要對贈與做公證,說明產權屬於女兒一人,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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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女兒購房款收據是父親和其他子女的名下,最好由當事人設定書面說明,通過公證確認相關客觀事實,以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涉外重大案件,二)對管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被告明確,(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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