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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外,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的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並參與刑事訴訟的人。 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法人是依法負有保護**責任的人。 訴訟當事人,是指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法定指定人員在公訴、自訴中委託代表其參加訴訟的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辯護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者法院指定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證人是指訴訟參與人,除當事人外,還向司法機關提供案件情況的知情人。 鑑定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用,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能,就案件事實的某些專門問題提出書面鑑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 翻譯人員是指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用,在訴訟中開展翻譯工作的訴訟參與人。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本法下列用語有下列含義: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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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程式權利,承擔一定程式義務的非司法人員。
刑事訴訟的參與者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訴訟的參與者必須參加刑事訴訟。
(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必須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程式權利並承擔一定程式義務的人。
(三)刑事訴訟的參與人必須是非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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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負有保護責任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法定人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
法人的任務是保護被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當法人多於乙個時,只能由其中一人參加訴訟。 法人與被受保護人享有同等訴訟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但不能代替與人身自由相關的宣告或義務。
2、訴訟人是指根據被申請人的委託參加訴訟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法定**人。 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委託其代表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人。
3.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委託訴訟,或者被人民法院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辯護的訴訟參與人。
四、證人是指當事人以外的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 證人的條件是了解案件事實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能夠辨別是非,表達得當。 身體或精神殘疾者,或年齡太小,無法分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得作證。
該人必須是自然人。
5.鑑定人是指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用,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對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和判斷的訴訟參與人。 鑑定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
第二,鑑定人應當由公安、司法機關選任或者聘用。 第三,鑑定人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否則應當迴避。
6、口譯員是指在訴訟中受鞏研司法機關指派或聘用,負責翻譯語言(包括聾啞手勢、盲文)的訴訟參與人。 翻譯員應當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用,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否則應當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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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的訴訟參與人。 這些包括:
1. 受害者。 它特指在公訴案件中受到犯罪行為直接傷害的人。 自訴的受害者稱為自訴人。
2.自訴人。 指被害人以本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尚未起訴的人員。
4. 被告。 指被控告犯罪,被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 它包括自訴被告和公訴被告。 犯罪嫌疑人自起訴之日起稱為被告。
5.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對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物質賠償的人。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是指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負有重大責任的人。
綜上所述,作為公訴案件,起訴是由檢察院完成的。 根據規定,刑事訴訟法案件的起訴條件必須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求。 這樣,檢察院可以提起訴訟,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可以免予起訴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國銀行吉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侵犯公民的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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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外,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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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是指當場銀行家、法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又分為兩類: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其他訴訟參與者包括法人、訴訟律師、辯護人、證人、評估員和翻譯員。
記住各方當事人權利的方法,就是先記住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共同權利,再記住當事人的共同權利,再根據當事人的身份和地位,記住各方當事人的獨特權利。
1)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範圍。
這裡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國,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被視為訴訟參與人。
2)所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
1.有權用人民的語言起訴;
2.起訴權。
2. 當事人。
1)當事人的範圍。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並在影響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發揮更大作用的訴訟參與人。 它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原告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
2)當事人的權利。
對於當事人的權利,背誦的方法是:一是記住各方的共同權利; 然後記住各方的獨特權利,而這些權利又與各方的特徵和身份有關。
3)當事人的具體權利。
1. 受害者。
這裡的被害人特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沒有起訴權,因為公訴案件的起訴權由檢察機關行使。 因此,受害人無權提起刑事訴訟、變更刑事訴訟程式、撤回起訴或上訴。
2.自訴人。
自訴人與被害人相反,有起訴權:起訴權、變更起訴權、撤訴權、上訴權。
(一)提起自訴的權利。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員或者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自訴人的舉證責任。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兩項獨特的權利:反訴權和和解權。
4.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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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員和開西口譯員。 訴訟參與者分為兩類: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者。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的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以及有關強制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團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的**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指定的**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的**人,為其代為參加訴訟;
6) “近親”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1、刑事訴訟程式的五個階段有哪些內容?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
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舉報、控告、舉報、罪犯自願投案等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是否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移送偵查、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是指特定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犯罪、查獲罪犯,依法採取的專項偵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措施;
3.起訴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
(四)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和審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而開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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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2.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參與人(法定當事人、委託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驗屍人員、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的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被申請人和訴訟人)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一)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