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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依照正常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在七日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照簡易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自決定是否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查。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納入人民法院的審判期限。
(三)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期限。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 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四)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期間被羈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予羈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宣布判決。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式審理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應當自作出審判、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判,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檢察機關反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檢察機關反訴案件,審判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需要命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乙個月內作出決定,並適用前款規定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法庭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可以推遲審理:
(一)因當事人申請迴避而無法進行審理的。
(二)檢察官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調查補充,提出建議;
(三)需要通知新證人出庭,收集新的物證,重新評估或者進行勘驗;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申請迴避,不能繼續審理的,還有兩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仍無法就是否同意迴避作出決定,無法進行庭審活動;
二是當事人申請迴避的人應當迴避,需要更換人員的,可以延長審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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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這種方式犯下了什麼樣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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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期限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不得超過三個月。 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焚燒李孫昌;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自變更後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成移送人民法院後,由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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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法定最高刑期不足五年,有期復職刑期已過,法定最高刑期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的,則已過十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起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內不予起訴:
(一)法定最高刑期不滿五年,有恢復原狀的,自傳喚之日起5年;
(二)最高刑期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滿十年的;
(三)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徒刑的,已滿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已滿二十年。二十年後需要起訴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1.在公訴案件中,刑事判決書不會送達被告人家屬。 律師參加辯護的,法院應當將辯護送達律師。 2.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院應通知法定**人出席審判或審判。 >>>More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該規定是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