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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您好,說說我的看法,家屬的話僅供參考:首先要看銷售人員為買方降價是否合法,如果雙方惡意串通損害銷售公司的利益,理論上說,購買合同無效, 所以銷售人員得到的“回扣”,自然是不當得利,應該退還。
如果銷售人員為買方降價是合法的,則取決於雙方之間的協議,即如何定性金錢。但是,根據民法原則,在提出要求的情況下,通常會判給退款。
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銷售人員將無法保住這筆錢,但鑑於本案是口頭協議,取證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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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問題的關鍵是證據。 最好親自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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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首先梳理一下本案中存在的幾種法律關係是很重要的:
1.買方與開發商的關係:
(一)雙方是合同銷售關係的當事人;
2)也是銷售合同終止的一方;
2.房屋買方與銷售人員之間的關係:
筆者認為,兩者之間紀律性合同關係的形成獨立於買賣合同關係,原因如下:
業務員利用與開發商的特殊關係,以低於標價的價格為買方購買了房屋,其收取的“福利費”可以視為為違紀行為支付的對價。
3.買方騰出行為是基於買賣雙方的合同關係向開發商提出的索賠,根據合同相對原則,該行為與銷售人員無關。
4.推銷員和買方之間的所有行為都是口頭上的,沒有根據,買方沒有主張權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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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而有效。
2、聲稱房屋是自己的,不能支援,住房安排也不能支援(當地關於拆遷安置的特別規定除外)。
3、要求李某轉讓或返還購買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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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這種題目是法律界的考試題。
合同法。 房地產法
回去自己讀這本書。
也可以向老師提出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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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應按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 如果幾個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無法確定死亡順序,則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果死者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是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 同代的幾個死者,推定是同時死亡的,並且不相互繼承,而是由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張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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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典型案例及相關最新規定分析》以最典型的房地產案例為分析物件,內容詳盡。 主要內容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住房抵押貸款糾紛、住房面積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住房質量糾紛等,總體代表性較強,針對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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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東出售陳欣的房子屬於**法律關係。 合同當事人為陳昕、高勝,《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應當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以**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受該人行為影響的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陳昕可以認定高勝、張東或其中任何一人承擔全部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與第三者串通損害**人利益的,**與第三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說陳昕只是暫時委託張東照看自己的房子,那麼張東的行為就是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法律行為,其效力有待確定。
陳昕擁有追溯認定權。
如果陳昕沒有讓張東賣房,張東就以陳昕的名義賣房,這超出了**的許可權,效果有待確定,需要陳昕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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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是乙個綜合而複雜的概念,從物理現象的角度看,它是由建築物和土地組成的。 土地可分為未開發土地和已開發土地,建築物附著在土地上並與土地結合。 建築物是指人工建築的產物,包括房屋和構築物。
稅種有兩種,一種是買方承擔的稅款,另一種是賣方承擔的稅款。 主契稅由買方承擔,144平公尺以下普通房為3%,非住宅和144平公尺以上房為3%,90平公尺以下的首次購房為1%。 印花稅,其餘的都是小額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