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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收購,也稱為敵意收購,是指收購公司未經目標公司董事會許可的收購,無論是否徵得另一方同意。 雙方採用各種攻防策略完成收購,希望獲得控股權,成為大股東。 其中,雙方強烈的對抗性是其基本特徵。
除非目標公司的**流動性高,能容易被市場吸收,否則很難獲得。 敵意收購可能導致意外收購。 從事敵意收購的收購公司通常被稱為“黑騎士”。
經典案例:2004年12月13日上午,甲骨文對仁科的敵意收購就是乙個例子。 同日,兩家公司同時宣布,仁科同意被甲骨文以每股103億美元現金收購。
從收購過程來看,從正式決定完成收購開始,甲骨文對收購**進行了五次調整,從最初的63億美元到73億美元,然後到94億美元,再到77億美元,最後到103億美元,歷時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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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交叉持股。
現行國內法並未禁止上市公司相互持有股份,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與更受信任的公司達成協議,相互持有對方的股份,並確保在發生敵意收購時不會發生股權轉讓,從而達到抵禦敵意收購的目的。
2)員工持股。
這是基於分散股權的考慮而設計的,上市公司可以鼓勵內部員工持有公司的**,同時設立相應的**俱樂部進行控制和管理。 在敵意併購的情況下,如果員工持股比例比較大,可以控制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可以增強企業的決策控制權,增加敵意併購的難度。
3)分階段、分層的董事會制度。
該系統的目的是維護公司董事會的穩定性,從而抵禦敵意收購。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並未禁止分階段實行分級董事會制度,而是賦予董事會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實行分級董事會制度的權利。 在一定程度上,董事會的穩定有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
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在股東大會上無故免職,同時增加自製條款:“董事違反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或者公司章程的, 股東大會應當在董事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且董事會成員人數不得超過每年董事會成員人數,這意味著即使收購方擁有公司絕對多數股權, 很難獲得目標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因此,收購方不可能立即重組目標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致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絡: (一)擅自使用與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包裝、裝飾品等;(二)擅自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企業名稱(包括縮寫、商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縮寫等)、名稱(包括筆名、藝名、翻譯名等); 3)擅自使用某網域名稱主體、**名稱、網頁等,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四)其他足以使人誤認為是他人之物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敵意收購,也稱為敵意收購,是指收購公司未經目標公司董事會許可的收購,無論是否徵得另一方同意。 雙方採用各種攻防策略完成收購,希望獲得控股權,成為大股東。 其中,雙方強烈的對抗性是其基本特徵。 >>>More
資產收購是指收購方根據自身需要購買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如果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資產,目標公司將辦理登出手續。 股權收購是指企業通過購買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實現企業的擴張和發展,收購企業按持股比例承擔目標公司的權利義務、資產和負債的投資行為。 收購資產與收購股權的區別: >>>More
企業收購後員工的薪酬如下;
1、從A公司到B公司的調整屬於集體行為。 雖然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但A公司沒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服務年限應按連續計算。 發生糾紛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服務年限自與甲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