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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購後員工的薪酬如下;
1、從A公司到B公司的調整屬於集體行為。 雖然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但A公司沒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服務年限應按連續計算。 發生糾紛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服務年限自與甲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2、B公司整體上,雖然隸屬關係發生了變化,但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即使新老闆在一年後解雇了你,遣散費也應從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
3、自2008年以來,您連續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您有資格與新公司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只要您提出,新公司就必須與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否則,您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自無期勞動合同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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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應當繼承合併前原法人的權利義務。 這樣一來,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如果你在這段時間內辭職,肯定不會有遣散費,“如果公司說你要繼續錄用我,我也同意留下來”,那麼就只是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了, 並且沒有賠償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你的新雇主根本不需要做任何買斷或其他措施,無非是更改原合同上的雇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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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工廠名稱的變更或取得不影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連續計算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在新公司連續計算,在新公司的勞動合同中註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予以認可。 如果在公司被收購後與員工的僱傭關係終止,員工此時可以向公司索賠。
遣散費按每整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勞動者遣散費的支付標準為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支付勞動者遣散費的期限不得超過12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併後,它是一家新公司和一支新團隊。 昨天,如火如荼的生意突然停止了,原本的努力似乎轉向了東方。 一起工作的領導和同事都走了,新的團隊還在等待再次培養化學反應和整合。
我不知道在我的新公司我能做什麼,並繼續做我以前做過的事情。 穿著嶄新的背心。 這就像再次被錄用,但矛盾多了一點。
但金錢的誘惑能否抵消員工的心理挫敗感,一勞永逸地阻止合併帶來的辭職潮?
如果你在一家小公司工作,這次收購可能會被視為進入大公司的機會。 所以這部分的朋友會建議等合併之初的安置條款再考慮是否留下來。 至少,簡歷中有可能混入一家大公司的名字。
英雄從亂世中湧現。 在新集團改組重組的混亂時刻,如果能抓住機遇,肩負重要責任,擔當團隊整合的膠水,或許是職業晉公升和加薪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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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司是有補償的,如果公司收購後勞動合同終止,也會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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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司時,一般沒有補償,除非新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會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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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是有補償的,對方收購的公司也會給自己的公司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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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有賠償的,因為對方這樣做是為了保護你的利益,所以你一般都會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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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補償,如果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那麼就會有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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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情況而定。 公司收購時,員工不予補償,但員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僱傭合同。 如果合同因公司收購而終止,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收購公司是股東之間的事,與員工無關。 公司要求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般要求承諾繼承員工原有的僱傭期限,這與他或她將來將享受的待遇有關。 例如,是否有可能簽訂無限期僱傭合同、未來裁員時的遣散費、年假天數等。
如果公司不承諾繼承原工作期限,員工可以要求結算以前的工作年限補償金,即一年工資為乙個月,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工資為一年,六個月以下為半年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或者投資者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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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一家公司被收購,如果員工沒有被解雇,他將不會獲得任何補償。 如果您被解雇,您將獲得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
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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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解除的,不予補償,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新公司想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對提前旅遊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計算:
遣散費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