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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與結婚的時間無關。 原則上,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時雙方可以平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同時,如果雙方在離婚時不能協商共同財產的分割,那麼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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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自願達成分居協議。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訴諸法院,法院依法調整,調解不成的,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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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它是否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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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農村地區房屋的具體處理如下:
1.分割原則。 根據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首先要區分爭議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分割方法。 由於農村不動產與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掛鉤,因此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的。
結婚了怎麼辦,房子和車子都是男人的家。
1、夫妻一方婚前購置的房屋,房款全額應屬於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離婚無權要求分割;
2、婚前個人財產夫妻一方購買的房屋歸一方個人財產所有,另一方離婚無權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租房,婚後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含貸款)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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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家庭的離婚分割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討論。 如果是婚前建造的房屋,由已婚夫婦共同使用,沒有協議,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在婚前蓋房的,婚後夫妻共同清償建房所欠債務,得到房屋的一方應相應補償另一方償還部分債務; 其中一戶人家為子女結婚而建造的房屋,婚後由夫妻雙方居住,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權平分。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歸所有,部分歸聯位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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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生離婚時,農村房屋的居住人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居住人應賠償非居住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陪婦人、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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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房產的分割,在實踐中,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男女共同出資購房。如果共同出資,並且雙方的名字都登記在地契上,則無論雙方出資多少,財產都將在離婚時平分; 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資證明的,可以依據出資證明主張分割。
2)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婚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如果是全額購買,那麼房子就是個人財產。
如果只支付首付,則房屋被視為個人財產,但婚後償還的房屋部分和房屋增值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3)婚後,如果男女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無論產權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房屋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平分。
4)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房屋屬於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另一方父母子女的名下。
它通常被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在購買房屋時明確表示為對另一方的禮物或其他相反的協議。
5)婚前,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該房屋均應視為共同財產,應認定為父母雙方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不能理解為贈與夫妻一方或雙方。
1、公租房家庭的兒子買房出門不行。
如果父母一方出資,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根據日常經驗規則,除非雙方在出資時能提供書面協議或宣告,證明父母已明確說明贈與子女配偶, 一般應認定為贈予鹿場夫妻;當然,如果父母一方出資婚後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只支付部分房屋價格,其餘部分由配偶共同支付,則出資的父母不能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不能決定將房屋捐贈給子女並以子女的名義登記房屋。 鑑於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資部分確定為僅贈予自己子女的贈與更為合理合法。
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後出資,並且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該財產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有財產贈予子女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父母雙方在結婚前為雙方出資購房的,視為贈與子女,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農村的房子,如果房子是你母親在婚前蓋的,那麼你母親就沒有宅基地的面積,也沒有房子的產權,房子的產權屬於你爺爺奶奶。 如果房子是你母親結婚後蓋的,而你母親有宅基地的面積,如果你的父親或母親出資了房子,你可以合租房子住。 如果要離婚,應該是平鋪的房子,父母雙方都有居住權,不因有沒有宅基地面積而改變。 >>>More
法律分析:1、兩歲以下兒童原則上與女方同住。 但是,如果雙方達成協議,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他們也可以與該男子一起生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