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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二)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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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不必終止合同,您可以申請產假。 女性員工有權享受不少於 90 天的產假,包括 15 預期的產假天數。
23歲以上已婚婦女生育第乙個孩子後生育,如晚產,產假增加30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剖宮產及分娩時使用子宮抽吸器、產鉗等異常正常正常分娩手術), 多胞胎每多出生乙個嬰兒,產假將增加15天。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根據《勞動法》,您的雇主不會因為您懷孕而終止與您簽訂的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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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限,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構成違反勞動期限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換言之,在上述情形下,勞動合同單方面解除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詳情請致電或QQ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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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工資、解雇女職工,或者解除勞動(就業)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用工)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公司在確認懷孕後支付違約金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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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支付違約金,辭職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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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您可以申請休假,因為會有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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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協商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2、已完成一定工期的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解除條件在勞動合同限額內。
用人單位在就醫、懷孕、分娩、哺乳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醫療、懷孕、分娩、哺乳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有純職業病或因工受傷,並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規定的就醫期限內生病或受傷的;
3)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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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重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僱傭合同通常會自然終止。
2、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而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時,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他不能再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然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會終止。
4、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企業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依法撤銷,即企業被剝奪法人資格,表明企業不再能夠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並且只能解除勞動合同。
5. 用人單位提前決定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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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改善或者維持勞動條件,勞動者仍未續簽合同的;
2、職工已達到法定養老保險期;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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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僅應當足額支付工資,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遣散費的計算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補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受僱之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受僱之日起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 >>>More
法律分析:(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More
我在宜興埠,就以它為例吧
普通:一本書(合作醫療書)超過一年報銷200元(定點醫院),不足不報(200多就200元,不缺,一分錢也不缺)。 >>>More
1、同一縣(市、區)情況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第36號(附件36號)2(第1-3條) 9.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