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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僅應當足額支付工資,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遣散費的計算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補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受僱之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受僱之日起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
3.以上要求公司不會輕易給您,只需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向單位提出索賠,如果公司不支付,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在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雇主也可能被要求按照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標準向您支付額外的賠償金。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相關證據,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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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即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勞動合同滿乙個月後的次日至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前一天的雙倍工資, 最長11個月,並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但不需要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 員工在上一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按一年工資補償,如果該單位前一員工按一年計算,則按一年計算,然後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按兩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下按乙個月的工資計算, 不到半年的工資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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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1、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願意繼續做,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3. 如因短時間通知而被解雇,你亦可索取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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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計算遣散費的工資,按照合同解除前12個月應付給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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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雇如何補償。
1、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解雇的員工,可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1)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雇的,自標準第2個月起加倍支付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非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87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嗎?
如果您不簽訂僱傭合同,您不能在任何時候離職。 分析如下:
1、勞動者希望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的義務;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正式入職後,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未經事先通知直接辭職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向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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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簽訂補償合同,員工可以要求雇主支付雙倍工資,但最高工資不能超過11個月。
職工入職時,勞動關係原本是在入職當日訂立的,如果錯過了乙個大單位,就應該籤乙份勞動合同,但是你還沒有籤,要看是誰的原因,是單位的原因還是員工的原因,應該分幾個時間段。 一是單位在乙個月內不簽字的,對單位不予處罰; 二、從乙個月到一年不簽字,單位給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第三,一年後,如果單位因單位原因沒有簽回甪直,直接推定與單位簽訂了無限期合同,單位仍需支付原工資的雙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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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勞動者無勞動合同被解雇的,將獲得以下補償: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支付兩倍工資; 用工日期超過一年的,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自無限期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非過失解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解雇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 其他。
勞動者無勞動合同解雇的,將獲得以下補償:用人單位自入職之日起支付工資兩倍以上的工資;用工日期超過一年的,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自無限期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非過失解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解雇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 其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無限期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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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一年內無勞動合同的,從入職第二個月起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受僱時間視為無限期合同,是否有補償應由解雇原因確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受撫養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撫養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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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無簽訂勞動合同被肢解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非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報酬的計算】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報酬。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年限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法律很精緻:“誰斷言誰有證據”,也就是說,如果有人說你打了人,他必須有證據證明你打了人,而不是你證明你沒有打人,這是事實,如果他有證人,你就要找到證據證明你沒有打人,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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