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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遺產應當還清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可能沒有義務償還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換句話說,繼承財產的繼承人有義務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從繼承人那裡收回貸款。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尚存一方應當對婚姻存續期間的連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總而言之,您還可以從死者的配偶那裡收回債務。
此外,《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擔保,是指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換言之,債務人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償還債務。
最後,犬神 Search.com 告訴大家,如果有人願意承擔債務人的債務,你也有可能收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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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債務人死亡,可以要求支付所欠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死亡的,尚存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連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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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 還款後,還有一筆遺產,其餘的由繼承人繼承。 如果全部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繼承人沒有義務在債務與遺產一起償還債務後償還剩餘債務。
當然,法律也允許繼承人自願償還死者債務中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但是,應區分死者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債務。 如果債務是以家庭成員的名義借來的,然後用於家庭生活,則該債務不應在家庭成員去世後歸於他個人,而應由所有家庭成員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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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要求支付欠款。 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清償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夫妻雙方因夫妻聯署或事後承認夫妻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條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事後共同簽署或者承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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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債務人死亡,債務人也可以要求償還所欠的金額。 拿尺子破解。
在民間借貸中,如果借款人死亡,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的繼承人要求還款,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借款人的死亡不會導致債債債務關係的消滅,借款人去世後,分割遺產時必須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的有關內容規定,【被繼承人還稅、還債原則】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先還清死者稅款和債務的優先原則優先於遺產的執行”]遺贈的執行,不妨礙受遺贈人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償還。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債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依法還清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繼承比例償還。
1、債務人身故後如何追討欠款。
從死者的配偶那裡恢復。
原則上,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應從死者的遺產中償還。 繼承人也有義務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償還債務。 除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外,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由其他繼承人償還。
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和家庭成員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清償死者的債務。
如果金額大,那麼就應該提起訴訟追討欠款,如果欠款本身很小,最好由雙方協商,當然,這需要由借款人自己決定。
2、債務人死亡後如何處理債務人的債務。
債務人的債務按以下方式處理:
1)由遺產管理人處理;
(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尚存一方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
(三)繼承人應當在死者遺贈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額內清償死者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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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債務人死亡,可以要求支付欠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9條 遺產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如果繼承人自願償還,則不受此限制。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可能沒有義務償還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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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債務人死亡,如果債務人有遺產和繼承人,債權人也可以要求賠償欠款。 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依法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但不得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
但是,對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將其償還給國家。 段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債務人財產”的概念是新《企業破產法》中首次出現的。 在實踐中,債務人的財產應包括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包括債務人對資產的權益,無論這些資產在法院地國還是在外國,無論這些資產在啟動程式時是否為債務人所有,以及所有有形和無形資產。 新《企業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概念的運用,體現了破產立法概念的改變,不僅涵蓋了破產清算程式中的債務人財產,也包括了破產和解程式和重整程式中債務人的財產。智財權、用益物權和其他財產和財產權益,應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債務人的財產。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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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是對方的擔保人,對方因為付不起錢就跑了,但名下還有財產,本案我需要替他承擔還款責任嗎? 車律師: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