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婚後買的,本來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名字為什麼要銀行批准

發布 社會 2024-04-0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沒明白。 婚後購房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中,應加上夫妻雙方的姓名。 房源局應該負責加房子的名字,為什麼銀行會不同意?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不知道這是怎麼回事,但這可能是你當地的法規,但全國各地的規則是不同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婚後買房,只要沒有其他特別約定,哪怕只有乙個人的姓名登記,也是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結餘和延遲)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答:婚後購買的房屋,以雙方的名義書寫,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動產權的取得應當進行登記,婚後以雙方名義登記的購買,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同等權利。 如果所有權登記在另一方的名下,則另一方擁有不動產的份額。 一般來說,關於財產的分割,從協議中就有了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也要綜合考慮各方對財產的貢獻。

    但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在此類案件中都會有不同的判決。 【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一)。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本應取得的基本養恤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婚後,買房只能寫乙個人的名字,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也是以一人名義登記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需要將其視為個人財產,最好由雙方簽署協議或確認函,以確認該財產屬於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並且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 地契可以命名。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我希望以上關於共同財產的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婚前購買的房屋上寫有一方名字的房屋一般不是共同財產,兄弟的名字一般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房地產證書上登記的房屋名稱是房屋所有者擁有的; 但是,如果對方有證據證明他為房屋出資,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所有權。

    1、關於婚前購房的權屬問題?

    1.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購買的,並且獲得了產權證,則該房屋是購買者的個人財產。

    2.婚前買房,只交首付,婚後共同還貸,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姓名,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配偶一方的姓名已登記,則該姓名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共同還款部分和貸款的增值額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如何確定買房的婚前貸款。

    1、婚前一方購買、還清並擁有所有權的房屋,顯然是婚前一方的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了房屋,但將財產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則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且房屋登記在首付房名下,可先協議辦理, 而在協議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房屋屬於產權登記方,雙方共同償還的款項可由一方賠償給另一方。

    3、夫妻一方在婚前購置房屋,但房產證辦理後辦理的,則該房屋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4、夫妻婚後共同借款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

    有必要檢視產權是否登記在您的名下。 1.如果將您的名字新增到房地產契約中,則該房屋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屋**或拆遷後新購房有兩種情況:

    1.如果當時的房產契據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獲得的價格仍然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購買的第二套房子肯定屬於這個註冊名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另一方在購買時也出資,則房產價格將根據購買時出資的金額在雙方之間分配。

    由於房子是全額支付的,因此不存在償還貸款的問題。 2.如果在產權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則為共同財產,以**或拆遷的價格購買的第二套房也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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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取決於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否則就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的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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