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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的,在工作中發生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是否屬於工傷,均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由該部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存續證明、死亡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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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在48小時以外生存或死亡的,不能視為工傷,按因病處理。 “48小時”的開始時間是以醫療機構首次診斷的時間為突發疾病的開始時間計算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 年第 256 號信函 3.《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規定《勞動者工傷保險工作時間、崗位保險》。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裡的“突發疾病”一詞包括各種疾病。
“48小時”的開始時間是以醫療機構首次診斷的時間為突發疾病的開始時間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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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的,視為工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勞動者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 “48小時”規則是針對個人疾病,而不是工作。 所謂自發或死亡,是指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與工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不構成“工傷”。
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權益,我國適當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規定為“視為工傷”。
1. 工傷鑑定後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得到結果?
工傷鑑定結果在60日內出具,工傷等級鑑定結果一般可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工作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取得,特殊情況下,工傷鑑定結論的期限可延長30日。 根據規定,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市分割槽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特種彎鏈家群鑑定意見,對受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作出結論; 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診斷。
2.工傷鑑定流程。
工傷認定流程:
1.單位負責人、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鑑定申請書,並附上規定的材料;
2.工作人員接受材料並審查材料;
3.通知被評估者到指定地點進行體檢;
4.根據體檢結果,由醫學鑑定小組的專家出具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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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突發疾病而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則視為工傷。 如果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如果猝死是由於與工作無關的職業原因造成的,則不被視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患有職業病; 2、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3、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等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而受傷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公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關於職工非工傷待遇,《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死亡的,應當在勞動保險項下支付喪葬補貼,喪葬補貼金額為企業全體職工2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外,在勞動保險**項下,根據其贍養的直系親屬人數,繳納贍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金額為死者6個月至12個月的工資,具體措施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死亡、退休後死亡或者因非工作殘疾導致完全喪失勞動力的退休後死亡的,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贍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除支付給企業2個月的喪葬補貼外,依照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支付:贍養直系親屬一方的,按死者6個月工資支付;2人,死者9個月工資; 如果有 3 人或更多人,死者的工資為 12 個月。
數。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如果乙個人因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則視為工傷。 根據與工作有關的死亡撫卹金標準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More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部社2014年第9號)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指派或者需要在工作場所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的期間; 勞動者在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中發生事故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未經許可外出發生事故受傷的,或者因意外受傷而受雇主指派外出或者需要外出工作但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More